),将山东登、莱二府所属十八州县的盐课银“摊入地亩,总征分解”⑤。乾隆五十六年(1791年)议准“自乾隆五十七年为始,山西、陕西、河南三省之盐课、杂项,共银四十八万余两,在于三省行盐完课纳税之一百七十三厅州县地丁项下,统计酌量摊征”⑥。在各地方州
注释:
① 董鹏翱:嘉庆《禹城县志》卷五,《食货志》,《丁徭》。
② 舒梦龄:道光《巢县志》卷之六,《食货志》一,《户口》。
<< 上一页 [81] [82] [83] [84] [85] [86] [87] [88] [89] [90]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