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也是丁银矛盾比较突出的一个省份,特别是陕北的延安等府,是全国丁银负担最重的地区之一。雍正初年,经户部议准,将延安府所属十七州县的丁银,“概从下则”征收,“以二钱为率,岁减旧额一万二千八百九十两”②。但因问题没有根本解决,所以丁银的矛盾依然存在。全国“摊丁入地”的热潮,推动着陕西进一步向前迈进。从雍正五年(1727年)起,该省也正式推行“摊丁入地”。
陕西的“摊丁入地”也是以全省通融计算的。办法是,“照全省额载人丁共若干名,每年应输之丁银若干两,通算约计,每一丁应摊丁银若干,然后将州县之额载田地,亦通算每年应输粮银若干应载一丁。如此均摊既定,则查各州县原额田地银粮若干,即可定应载丁若干、应征丁银若干矣。”⑧当时,陕西全省行差人丁二百六十二万四千五百四十八丁,除匠价银外,共征丁银三十万一千八百七两零④。雍正五年(1727年),朝廷又特许减免该省民丁银七万八千五十一两零,摊入地粮后,约计每地赋银一两,摊入丁银一钱五分三厘零,闰年再加四厘,合银一钱五分七厘零⑤。
陕西省摊丁入地后,使原来丁银偏重的州县,进一步得到减轻。当时属于减摊的有朝邑等二十一州县,共减银六千七百九十二两⑥。其中延安府属的安定县减银九百七十九两,宜川县减银一千九百一两零⑦,鄘州的中部县减银一千四百四十六两零⑧,都是减摊数额较多的州县。
<< 上一页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