⑦洪蕙:嘉庆《延安府志》卷一,《恩泽记》。
⑧丁瀚:嘉庆《中部县志》卷之三,《赋役》。
但是,由于甘肃本来“地瘠民贫”,而各州县之间的丁粮差额又过分悬殊,实行全省摊丁,使有的州县“比原额多增至二、三千两不等者”,造成“纷纷具呈”,抗议“均丁之不公也” ①。于是,雍正六年(1728年)起,变更办法,以黄河为界,分为河东、河西。属于河东的有临洮、巩昌、平凉、庆阳四府和秦、阶二州,是“粮轻而丁多”的地区;属于河西的有甘州、凉州、宁夏、西宁四府和直隶肃州、安靖二厅。除西宁府“旧系边远卫所,不纳丁银”②外,“粮重而丁少”。这两个地区都“各自均派”。河东实行“丁随粮办”,河西则“粮照丁摊”⑧。
当时,全省实在差丁四十七万九千八百一十五丁,共载丁银九万九千一百二十二两零。其中河东以粮载丁银九万五千七百四十六两零,计每粮银一两摊丁银一钱五分九厘三毫有奇,遇闰加银二千七百零八两,计每两加征银一钱七分四厘八毫④。但实际上,我们从各府县的地方志里看到,各州县差不多都以粮银一两,载丁银一钱六分八厘七毫四丝零(也有删除尾数作一钱六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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