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隆《江西赋役经制全书》,《省舢》。
⑤ 上引资料见嘉庆《大清会典事例》卷一百三十三,《户部》,《户口》,《丁银摊征》。又程廷济:乾隆《浮梁县志》卷之五《食货志》,《税粮》作“每地银叩两,摊派丁口银一钱三厘七毫九丝(零)。”夏之翰:乾隆《新城县志》卷之三,《民赋志》,《户口》作“每地亩银一两带征丁银一钱零五厘八毫(零)。”张琼英:道光《辞阳县志》卷三十,{田赋}作“每两带征丁银一钱五厘八毫(零)。”均与嘉庆《大清会典事例》有异,记录备考。
匀带征,现应增丁银三百一十六两三分四厘三毫一丝,实征银一千一百四十九两三钱五分六厘五毫一丝。”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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