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厘六毫五丝(零);
地每亩摊征人丁银一厘八毫(零);
山塘每亩摊征人丁银三毫(零)②。
又如通州,按银摊征,每两该匀人丁银一钱一分有奇。而民田科则中也记载,民上田每亩摊人丁银一分三毫七丝零,民中田每亩科人丁银五厘一毫八丝零,民下田每亩科人丁银二厘五毫九丝零⑧。
江苏省“摊丁入地”后科则最重的是山阳县,每银一两计摊一两六钱七分有零,丁浮于粮六钱七分。但是,由于该县的田赋偏轻,每亩约征银一分八厘零,加入丁银,总共不足五分。所以“收租纳粮,均输犹易”④,不致因此而造成赋役中的更多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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