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中,湖北是行动较迟的一个省分,直到七年(1729年)经户部议准,才开始“照通省摊匀丁银数目,派入田粮征收。”⑤当时,湖北的丁银,除天门县在此前已题请“随田起丁”外,其余武、郧九府州,均以通省匀丁。这些州县共计人丁四十五万三千四十三丁,合征丁银一十二万五千八百六十四两,摊入全省九十七万八百余两田赋银内,计每钱粮一两,合摊丁银一钱二分九厘有奇⑥。
全省“摊丁入地”后,各州县的丁银当然有所变化。属于减摊丁银的有武昌、黄陂等四十二州县。比如蕲州,原编丁一万五千五百九十丁,实征丁银四千四百七十九两,摊丁以后,共匀丁银三千三百七十七两,比前减少一千一百余两⑦,应城县则因此减少八百余两⑧。比前增加丁银的有江夏、汉阳等十九州县。按照湖北原定规则,凡“续报劝垦及自首隐垦,岁报升科”,每遇五年编审,“将通省丁银与通省旧额新升之粮,均匀摊派”⑨。这种五年计摊一次的办法,与山东等省是一样的。
但是,在湖北,由于有的州县摊丁过多,“民间多已赔累”,尤其象钟祥等州县,原额丁银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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