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bsp; 广西省丁归粮派的做法,在清初也存在不少弊端。如平乐县,“有粮盈四、五石而未编一丁者,有粮鲜升合而虚承数丁者”,所以“每遇征比,抢呼颦蹙之状,有不忍言。”康熙八年(1669年),知县陈光龙“力陈之上宪”,要求严格按“丁之多寡自应以粮之多寡为准”的做法进行改革。他根据当地丁粮数额,规定“以二石八斗五升之粮为一丁,普例均摊”,使矛盾稍有缓和③。陈光龙的这个办法,后来被推广到该府所有各县④。
广西的丁银,在雍正以前,也不是所有州县都摊入地粮了。雍正六年(1728年),户部议准“所属丁银就各州县地亩分摊”,⑤一些没有摊丁的州县也开始均摊,桂林府全州的丁银,就是从“雍正六年奉文摊入地粮内”的⑥。
广西省田土的名目十分繁杂,有官田、民田、没官田、僮垦田、民屯田、耕兵屯田等等。这些田土,“有编丁者,有不编丁者”⑦“或止编一差,或全不编差”⑧。均摊丁徭银,仅指民田而言,其它田土一般不加编征。
广西省的“摊丁入地”,采取各州县分别均摊的办法。据雍正六年(1728年)议定的科则,大致每地赋银一两,均摊丁银一钱三分六厘零不等。⑨其中全州和罗城、阳朔二县,因“有田少丁重,田多丁轻者,又有弃产而丁银未除,得产而丁银未纳者”,丁银征收十分混乱,因此经巡抚韩良辅题请,实行“按粮额派输”⑩。
<< 上一页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