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知州吴柽则更认为,“今日之丁,不能人人尽编”,必须“家有地亩,始编其丁”。这样,“使丁系于地,地出丁银,无逃亡代赔之弊,亦无贫民偏累其苦”。“若不问有产无产,是人皆征,大失朝廷宽大之德矣”!②
就在上述官员们议论“摊丁入地”的同时,在有的地区,已接着过去的试验,在实际行动了。
康熙六年(1667年),河南太康知县胡三祝,在“奉旨清核原额人丁”的过程中,根据当地情况,正式实行“丁随地派”、“地尽丁无”的编征新法。大致“照旧额;每地三十三亩三分准人一丁” ③。康熙九年(1670年)的进士余珖,当他就任广东四会知县时,目击该地“丁耗田多芜”的情景,一面“募垦给牛种”,同时请求“以丁随粮”,结果“生齿遂殖”④。四川雅州府属的芦山县,也于康熙二十三年(1684年)行“按亩均丁”,“民甚便也”,自此“遂为成例”⑤。湖南衡阳县至康熙三十一年(1692年),里民赵成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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