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论 摊丁入亩 (一) |
 |
时间:2007-3-10 10:58:04 来源:不详
|
|
|
以寡丁大害未除”,请求“仿照衡山县丁随粮派之例”,实行“随粮带派”⑥。又如,湖北沔阳州(沔阳县),因“民苦征丁之害,胥役冒载名籍,贫弱吞声供输”。康熙四十年(1761年),县令朱化隆条议“丁随粮派”,并请于省府“力行之”,于时,“民无业者始庆更生”⑦。前面提到的山东黄县,也于康熙四十八年(1709年)“申请丁银摊地”,使“积累永除”⑧。还有,象湖南安化县,也因“丁随粮派”,而“公私兼济”⑨。直隶乐亭县行“按田均丁”,“在富户正供之外所增无几,而贫民永得息肩”⑩。
从当时各地推行的摊丁入地的情况来看,尽管它们间也互有影响,但基本上还是各州县自行其事,所以在形式上也是多种多样。从名目来看,就有“丁随地派”,“以丁随粮”,“按亩均丁”等等。名目不同,内容也不完全相同,比如象湖南湘潭县,“约三石而注一丁。其法丁经粮纬,丁名从老,粮数从新,丁有定名,粮无定数。少之积数户而成一丁,多至一户而兼数丁,盖派粮不派户之活法也”⑩。安徽建平县(今郎溪县)“照田起丁”的办法是,“每户下有田
注释:
①《三鱼堂日记》卷三。
②《牧济尝试录》,《编审议》。
<< 上一页 [31] [32] [33] [34] 下一页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