族的发展体现了国家统治体制的变化,宗族组织不外是乡绅谋取*特权的工具。[100]
六是探讨绅士的思想状况以及绅士与国家的关系。奥崎裕司比较详尽地剖析了浙西望族袁氏的家系,系统地考察了袁了凡、王阳明、李卓吾、张履祥等人的生平和思想。小野和子、寺田正隆通过对旨在打击绅士的通海案、科场案、江南奏销案、哭庙案、曾静案等案件的解析,考察了清初历朝针对绅士所实施的利用、高压、怀柔并用的统制政策[101]。宫崎市定通过明末复社的中心人物张溥的生平,解释了当时的*动向和乡绅的作用[102]。高桥孝助考察了咸丰三年前后的 “均赋论”,揭示了江南绅士的思想状况[103]。寺田正隆也通过研究明代宰相马自强的宗谱,力图说明绅士、家族、国家的联系[104]。横山裕男通过考述雍正年间于浙江、福建、湖南、广东四省设置“观风整俗使”基本情况,阐释了雍正朝的地方士习和清政府的对策,认为观风整俗使之设立,其目的在于整顿“风俗”,尤其是整顿“士习”,打击绅士势力[105]。森正夫考察了16—18世纪的荒政与绅士地主的关系,认为晚明时期,绅士一方面反对国家权力直接介入地主佃户关系的救济性措施,因为绅士“担心这些措施不仅造成租米和利息收入等方面的直接损失,而且促使佃户拒绝租米缴纳、债务履行及继续耕作等,激化阶级矛盾,威胁其基础”;另一方面又把国家权力的介入当作维持租佃关系的必要条件,因为国家在灾害时节所实施的限制地主强迫佃户履行债务、缴纳租米等恤民措施与绅士提出的“田主赈佃户论”并不矛盾。“国家直接介入地主佃户关系的救济方式,同采取‘田主赈佃户论’的乡绅、士大夫阶级的救济方式,都是地主佃户关系确立之下的方式。‘田主赈佃户论’的方式反映了乡绅、士大夫阶级对地主制的矛盾和阶级危机认识的尖锐,形成了与国家方式方法上的差异,不用说不是与国家敌对的方式。”因此,“为了维持各个地主掌握各个佃户的生活和生产、佃户对各个地主的依存和从属更强固的这一关系,为了维持这一拒绝其他的地主及所有第三者的介入的关系,乡绅、士大夫们到头来不得不把作为第三者的国家的介入当作必要的”。清朝继承了明朝的救荒制度和政策,国家权力与地主佃户制的结合更加密切。与明朝相比,清朝建立了更为完备的赈恤佃户体制,中止了到17世纪前半期的明朝国家中仍然实行的对地主佃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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