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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9-4-6 21:16:53  来源:不详
麽?

答:    让我想一想……灵性是个中性因素,或者说是一柄双面刃,既可以为正向发展服务,也能够替负向发展效劳,关键端视那驱动力,即私心主导的取向了。
 
        如上所述,利己心无疑是人性当中驱动灵性发挥效能的首要的根本要素,但若一个人只顾自己的利益,不顾他人和集体的利益,就会走向以损人利己为特徵的“唯我主义”(Egotism) 或“自私”(Selfishness),驱使灵性为了满足自己超乎动物性生存本能之上的需求而不惜损害他人利益,形成上面所说的负向发展。

        请注意,在这里我们必须把私心同自私之心这两个概念明确地区分开来。

        我们可以为利己的私心画出一条界限,就是要承认别人同样享有利己的权利,尊重而不是侵犯别人的利己权利。

        越过这条界限,意味着天赋灵性会被用来损人利己,做坏事,作恶犯罪。让我们把无视这个界限,只顾自己的利益,不顾别人和集体的利益的倾向,定义为“唯我主义”或“自私”;把“为了满足自己超乎动物性生存本能之上的需求而损害他人或集体利益”的行为视为伦理意义上的犯罪。

        推论至此,我们将要引申说明作为调节控制利己之心的要素的存在,那就是被誉为美轮美奂高尚情操的利他之心(Benevolence)了。

        如果一个人有相当强度的利他心,协同利己心以调控驱动灵性创造能力,就可能防止以损人利己为特征的负向发展,导向有益社会进步的正向发展。反之,如果一个人的利己心没有适当的利他心扶正,就很容易无所遮拦,走上极端,成为自私的唯我主义者,什麽坏事都可能做得出来了。因此,利他之心,就是被公认为“善”的道德观念的滥觞。

        人类天生的利他因素非常微弱,不足以“自动”地产生堪以调控私心、防范自私的能力,所以人类特秉的灵性与自私相结合导致犯罪,可说是人人与生俱来,在所难免的“天然”恶性性向。据此,基督教神秘难解的 “原罪”(Original Sin)说,莫非可以借助这样一个简明公式,即:原罪=灵性+自私,作出合乎理性的诠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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