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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齐勇·〖墨儒两家“孝”、“丧”与“爱”的区别与争论〗

时间:2013-03-21 21:57:39  来源:不详
.245。
[15] 《墨子?大取第四十四》,P.246-247。
[16] 谭戒甫编著:《墨经分类译注》,北京:中华书局,1981年,第194页。
[17] 姜宝昌:《墨经训释》,济南:齐鲁书社,1993年,第23页。
[18] 《论语?学而》1?6,杨伯峻:《论语译注》,北京:中华书局,1980年,P.4-5,下引《论语》只注篇名与本书页码。
[19] 《论语?学而》1?2,P.2。
[20] 《论语?学而》1?9,P.6。
[21] 薛柏成:《墨家思想新探》,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191页。
[22] 《淮南子?要略》,《诸子集成》第七册,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P.375。
[23] 《墨子?节葬下第二十五》,P.107-110。
[24] 林素英:《丧服制度的文化意义:以<仪礼?丧服>为讨论中心》,台北:文津出版社,2000年,第82页。
[25]丁凌华先生认为:三年丧是儒家的创造,而先秦的习俗则多为既葬除服。秦汉魏晋南北朝[注: 朝公元420年,东晋大将刘裕废掉东晋皇帝自立,国号宋。此后160 多年间,南方先后经历了宋、齐、梁、陈四个朝代,历史上总称为南朝。]时期居丧制度从礼教向法律过渡,两汉时期[注: 思想介绍 儒家自孔子死后便分为若干家,其中尤以孟子、荀子影响最大。汉代只有孔子被神化,称为“圣人”,孟子和荀子尚为等而下之的“仁人”。]的约束对象主要是皇室贵族居父母丧,两晋时期三年丧与期亲丧已成为官吏的强制性行政规范,南北朝时官吏居三年丧入于刑律。唐宋时期居丧制度则全面法律化,但实际惩治对象仍主要为官吏。辽金元时期居丧法律式微,仅适用于汉族官吏的三年丧。明清时期居丧法律复苏,但居丧法条减少、对象缩小、量刑减轻。居丧法是古代道德法律化的主要表现形式之一,其最大负面效应就是扩张了人性的伪善,助长了社会尤其是官场的虚浮风气。详见丁凌华:《中国丧服制度史》,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
[26] 《论语?阳货》17?21,P.188。
[27] 《墨子?非儒下第三十九》,P.178。
[28] 《墨子?非儒下第三十九》,P.179。
[29] 《墨子?公孟第四十八》,P.275-276。
[30] 《墨子?公孟第四十八》,P.276。
[31] 《孟子?滕文公上》5?5,杨伯峻译注:《孟子译注》,北京:中华书局1984年,P.135,下引《孟子》只注篇名与本书页码。
[32] 《孟子?公孙丑下》4?7,P.98。
[33] 《孟子?滕文公上》5?2,P113-114。
[34] 《孟子?滕文公上》5?2,P114。
[35] 《荀子?富国》,梁启雄《荀子简释》,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P.119,下引《荀子》只注篇名与本书页码。
[36] 《荀子?礼论》,P.262。
[37] 《荀子?礼论》,P271-.273。
[38] 孙希旦:《礼记集解》,北京:中华书局,1989年,下册,第1372-1377页。
[39] 《墨子?耕柱第四十六》,P.262-263
[40] 谭家健:《墨子研究》,贵阳:贵州教育出版社,1995年,第29页。
[41] 谭家健:《墨子研究》,第28页。
[42] 《孟子?滕文公上》P.134。
[43] 《孟子?滕文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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