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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齐勇·〖墨儒两家“孝”、“丧”与“爱”的区别与争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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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3-03-21 21:57:39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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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5。 [15] 《墨子?大取第四十四》,P.246-247。 [16] 谭戒甫编著:《墨经分类译注》,北京:中华书局,1981年,第194页。 [17] 姜宝昌:《墨经训释》,济南:齐鲁书社,1993年,第23页。 [18] 《论语?学而》1?6,杨伯峻:《论语译注》,北京:中华书局,1980年,P.4-5,下引《论语》只注篇名与本书页码。 [19] 《论语?学而》1?2,P.2。 [20] 《论语?学而》1?9,P.6。 [21] 薛柏成:《墨家思想新探》,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191页。 [22] 《淮南子?要略》,《诸子集成》第七册,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P.375。 [23] 《墨子?节葬下第二十五》,P.107-110。 [24] 林素英:《丧服制度的文化意义:以<仪礼?丧服>为讨论中心》,台北:文津出版社,2000年,第82页。 [25]丁凌华先生认为:三年丧是儒家的创造,而先秦的习俗则多为既葬除服。秦汉魏晋南北朝[注: 朝公元420年,东晋大将刘裕废掉东晋皇帝自立,国号宋。此后160 多年间,南方先后经历了宋、齐、梁、陈四个朝代,历史上总称为南朝。]时期居丧制度从礼教向法律过渡,两汉时期[注: 思想介绍 儒家自孔子死后便分为若干家,其中尤以孟子、荀子影响最大。汉代只有孔子被神化,称为“圣人”,孟子和荀子尚为等而下之的“仁人”。]的约束对象主要是皇室贵族居父母丧,两晋时期三年丧与期亲丧已成为官吏的强制性行政规范,南北朝时官吏居三年丧入于刑律。唐宋时期居丧制度则全面法律化,但实际惩治对象仍主要为官吏。辽金元时期居丧法律式微,仅适用于汉族官吏的三年丧。明清时期居丧法律复苏,但居丧法条减少、对象缩小、量刑减轻。居丧法是古代道德法律化的主要表现形式之一,其最大负面效应就是扩张了人性的伪善,助长了社会尤其是官场的虚浮风气。详见丁凌华:《中国丧服制度史》,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 [26] 《论语?阳货》17?21,P.188。 [27] 《墨子?非儒下第三十九》,P.178。 [28] 《墨子?非儒下第三十九》,P.179。 [29] 《墨子?公孟第四十八》,P.275-276。 [30] 《墨子?公孟第四十八》,P.276。 [31] 《孟子?滕文公上》5?5,杨伯峻译注:《孟子译注》,北京:中华书局1984年,P.135,下引《孟子》只注篇名与本书页码。 [32] 《孟子?公孙丑下》4?7,P.98。 [33] 《孟子?滕文公上》5?2,P113-114。 [34] 《孟子?滕文公上》5?2,P114。 [35] 《荀子?富国》,梁启雄《荀子简释》,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P.119,下引《荀子》只注篇名与本书页码。 [36] 《荀子?礼论》,P.262。 [37] 《荀子?礼论》,P271-.273。 [38] 孙希旦:《礼记集解》,北京:中华书局,1989年,下册,第1372-1377页。 [39] 《墨子?耕柱第四十六》,P.262-263 [40] 谭家健:《墨子研究》,贵阳:贵州教育出版社,1995年,第29页。 [41] 谭家健:《墨子研究》,第28页。 [42] 《孟子?滕文公上》P.134。 [43] 《孟子?滕文公上 << 上一页 [11] [12] [13]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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