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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老子的“无为而治”到哈耶克的“自发秩序”

时间:2014-10-08 14:10:12  来源:不详
    不过,如果对任何事物的发展均采取放任自流的态度,难免会出现一些问题。这时,老子强调“为而弗志也”。这里的“志”,指涉“意气”、“倾向”、“专断”。老子的这一说法,相当于哈耶克《通往奴役之路》中主张“为自由而计划”,其背后是采取行动而形成和维护一种事物自组织运作的更为适宜的规则框架,而不是去干预其具体的结果。这是老子和哈耶克两者第二层面的共同主张。

    老子主张“成功而弗居”实际上强调要承认社会和市场的自组织能力与作用,而圣人的“无为”之为则是应有之举,而不必把功劳算在自己的头上。与此对应,哈耶克强调市场秩序和普通法等人类文明本来就是演化而来的自发秩序,要求每个人,包括政府官员,均遵守“法律下的自由”原则,主张政府的作用是使得这种自发秩序能够更好地发挥作用。因此老子有关“成功而弗居”的主张也是哈耶克思想学说的应有之义。这是老子和哈耶克两者第三层面的共同主张。

    当然,老子和哈耶克的主张也会存在许多差别。老子主要强调面对民之“自化”和“自正”,圣人应该如何“无为”和“无言”,不在乎圣人到底是谁,到底是不是政府。在哈耶克的词汇库里,自然不存在“圣人”的字眼。老子主张“不尚贤,使民不争”,即主张一种“无竞争”的秩序,而哈耶克则强调政府应该“为竞争而计划”;老子主张“小国寡民”、“邻国相望,鸡犬之声相闻,民至老死不相往来”,也就是地域较为狭小、住民较少的自然经济,而哈耶克主张市场经济这种自发秩序。老子主张“使民无知、无欲”和“绝圣弃智”,哈耶克则强调需要通过市场过程来利用无数个体当中存在的大量“分散的知识”或者“局部知识”,视市场秩序为一种“知识分工”秩序和人类合作的“扩展秩序”,而且洞见了市场秩序还有一种化干戈为玉帛的功效。老子主张“绝巧弃利”和“少私寡欲”,哈耶克则接受亚当.斯密《国富论》里的“看不见的手”原理,同意在市场中,无数个体在追求自利,无形之中增进了社会福祉。

    老子的古典世界是简单的初民社会,要求遵循一些较为简单的规则。哈耶克的现代世界是复杂得多的工业社会甚至后工业社会,需要确立和明示更多、更详尽的规则。老子主张“道法自然”,哈耶克应该并不反对。不过,工业社会或者后工业社会不能仅仅停留于“道法自然”的说法,而是要体悟它,并且通过发现和确立一套规则而最终践行它。按照哈耶克的看法,市场秩序或者自由企业制度需要一套规则去呵护,市场秩序本身、甚至这套规则本身均属于人类文明的核心内容,总体上是演化而来的自发秩序。政府可以根据一般的、抽象的、非选择性的规则改善市场竞争的一些消极条件,如财产法和合同法,也可以改善一些积极的条件,比如更好地作出专利法制度安排,保护创新,但又不使其成为实现进一步创新的障碍。而且,所有这些有关市场竞争的规则需要通过一种规则之间的竞争程序来加以检验和筛选。

    无论如何,哈耶克主张的立则,本身也要遵循一种“道”,体现老子所言“道常无为而无不为”,其含义就是:道永远顺其自然而无所作为,却又没有任何事情不是出自它所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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