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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儒家乐教意旨的核心符码:乐象

时间:2009-4-18 15:50:18  来源:光明日报

就中国人和中国历史来看,说儒家思想是一种哲学,不如说儒家思想是一种“教化”,这也许更符合其基本体制和意义。儒家思想体制和意图的“教化”内涵就是一种成人之教,做人之学。儒家对音乐艺术提出了“乐教”的规范要求,“乐教”借助“乐象”的分化得以实现,而“乐象”在实现“乐教”意图的过程中便成为儒家音乐观的核心符码。

音乐的意义:乐教

《论语·泰伯》篇提出一个人的成长、进步过程:“兴于《诗》,立于礼,成于乐”。一个人不能缺失人性的“真”,需要通过吟诵诗歌陶冶性情之“真”,这叫“兴于诗”;性情的“真”是分化的,有粗有精,雅俗不睦,良莠参差,因而需要“礼教”规范,所以还要“立于礼”;在儒家“教化”规范中,“礼教”与性情之“真”的具备还未能“成人”,还要继续精进“教化”,以音乐的“教化”而“成人”,因此说“成于乐”。《论语·先进》篇提出:“先进于礼乐,野人也;后进于礼乐,君子也。如用之,则吾从先进。”可见,儒家思想旨在“教”人,其“教”人角度多种多样,单从音乐角度看,儒教以乐“教”人的特殊思辨及意图十分明显。儒家音乐美学的代表文献《乐记》对音乐的“教化”意图表述得更为直接、鲜明:“其感人深,其移风易俗,故先王著其教焉。”(《乐教·乐施》)音乐能以某种特定方式来感动人性的感受,因此更易于形成“风尚”,引起模范效应。

儒家音乐观念的基本点正在于如何以音乐“教”人、“成人”。依据这一基本出发点,儒家进一步提出“乐教”的艺术观点。“乐教”是一种体现“成人”的艺术观,然而,这种艺术观所揭示的“乐教”的内部规范却是复杂而多变的,转换成问题就是“乐教”如何“教”人的问题,就是“乐教”思想和规范是如何实现、通过什么手段实现这一意图的问题。

音乐的实质:乐象

儒家音乐研究文献《乐记》提出,音乐的特殊属性在于作为一种抒发心灵的艺术而非探求事物原理的音乐,有其独立的文化、审美价值。这种价值就体现在音乐是通过“乐象”而非“正名”建构其艺术感染力。尽管儒家思想是一种“正名”的伦理思想,但是《乐记》却从“乐象”的角度对音乐艺术的特质重新加以定义,提出音乐成就自身的根本要素在于能引发人感性活力的“乐象”。

《乐记》指出:“乐者,心之动也。声者,乐之象也。文采节奏,声之饰也。君子动其本,乐其象,然后治其饰。”表面上看,音乐是心的感应能力的反映,是一种生理机能或思辨能力,实则不然,古人认为心灵是思维的器官,同时也认为心灵是抒发和感应情感的出发点。因而,“心动”不仅指生理本能和思辨能力,它还意味着一种对想“象”力的复杂感受。“声”也并非仅指生理的机能和命名、“正名”中的思辨对象,而是一种“乐之象”。“文采节奏”都是成“象”的手段,前提是,感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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