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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亲相隐”与“免证特权”

时间:2009-8-12 11:55:01  来源:不详
儒家是重视亲情的,所以儒家化的古代法律向来不鼓励“大义灭亲”,而是提倡“亲亲相隐”。只要不是谋反、谋大逆的罪,亲人之间就不能告发,而且还可以免于作证。儿子不可以告老爹有罪,亦不可为老爹有罪作证,妻子不可告丈夫有罪,亦不可为丈夫有罪作证,反之亦然。这条原则叫“容隐”。

 

“容隐”原则在中国法律史上是一个很有趣的现象。按说,百姓有违法行为,从国家和法律的立场来看,自应鼓励其他人告发,可是儒家思想却不这么看。在法律公正与亲情伦理之间,儒家宁为合乎亲情伦理而委屈法律,而不愿以法律的名义摧毁亲情伦理。所以,儒家从来就反对“其父攘羊而子证之”的做法,而提倡“父为子隐,子为父隐”。

 

基于捍卫伦理亲情的考虑,中国历朝历代的法律都贯彻了“容隐”的原则。汉宣帝曾特为此事下诏书:“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虽有祸患犹蒙死而存之,诚爱结于心,仁厚之至也,岂能违之哉!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

 

以后的法律,容隐的范围进一步扩大,不但直系亲属和配偶可以“相隐”,只要是居住在一处的亲属均可援用此律。此后,“容隐”的范围继续扩大,至明时,不但同族同姓的亲属可“相隐”,外族亲戚(如岳父、岳母及女婿等)亦可“相隐”。

 

法律上既然禁止亲属相互告发,同时也就不要求亲属在法庭上作证人。反过来,若某人不为亲属匿罪,反而自动告发,那就是挑战了法律的“容隐”原则,反而会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子孙若主动告发父母,在北魏时要被判处死刑,唐时要处以绞刑。朝是蒙古人入主中原,但他们同样继承了“容隐”的原则。元英宗时,斡鲁思告发其父母、驸马许纳子速怯告发其父,事发后,帝曰:“人子事亲,有隐无犯,今有过不谏,复讦于官,岂人子之所为!”命斩之。由此可见,古代法律对“容隐”原则的极力捍卫。

 

中国古代的法律总的来说是粗糙的,但是,我对它始终贯彻的“容隐”原则深表认同,因为它充分地考虑了人之常情。法律公正十分重要,这一点毋庸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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