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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秘清代典妻现象(4)

时间:2009-11-28 11:25:57  来源:不详
清代典妻现象有自己的特点

    清代典妻现象特点明显,比如在《吴友如画报》中有一幅〈典妻贩婢〉,两个男人站在桌子旁,一个男人着粗布衣服,一手拿着一张纸券,一手指着这张纸券,对对面的男子说着什么,他身后有一个年轻的女子,面有羞色,用手掩着脸。对面衣着华丽的男子目不转睛的看着女子,厅中还有四个女仆,也指着少妇,窃窃私语。

    画的上方还有一段文字:“刘某,广西平南人。妻某氏,年二十余,丰姿绰约,静好无尤。虽居贱食贫,绝无怨意。今春平南荐饥,贫家卖男鬻女,为救饥之计。女价颇廉,刘思生财之道,别无他计,若贩女转售东粤,利市可获三倍,而家贫苦无资本,一再踌躇,因商于妻,将其贷于富家,而以妻作抵焉,妻许之。富家涎其美,遂贷以三十金约期取赎,过期即作割绝论,署券而去。刘得金即贩两婢,附船东下,以为指日获利,床头人不难璧还也。讵舟到玉省河,夜泊花埭之茶溶。被匪三人窥破行径,知其孤弱可欺,竟驾舢板托言巡查,登舟检观,见有二女,诬以拐带劫去二女。刘再三分辩,匪即按枪指吓,刘畏其凶悍,不敢与较,任其扬长而去,而自顾,两婢既失,家室又空,懊恨欲绝,始悔前之妄思发财,作无耻之事,而反不能自保也,亦已晚矣。”

    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到清代的典妻现象的一些特点:第一,典妻习俗十分公开。平南地处广西东南部,并不是太封闭的地方,但也存在对妇女立券典质的情况。第二,典妻现象在民间已经习以为常。通常典妻都是因贫困无法生活,急需用钱,被迫典妻。刘某并非急用钱,而是想用典妻的钱贩卖奴婢发大财,而他妻子竟然“许之”。可见,民间对此已经习以为常,像纳妾一样,成为社会化的俗规了。第三,典赎并举,以人为物。刘某将妻子典给富家,富家给了他三十金,并约定时间,到期要用原金来赎,否则就要割断关系。就和典当衣物一样,女人就成了“死当”,归典主所有。

    此外,清代典妻婚还存在这样一些特点:第一,典妻仍然保持同前夫的夫妻关系。

    第二,典妻目的多以生育为主,留子不留娘,原妻为正式母亲。如定海一带,典子对亲生母亲叫“婶婶”。其子可入宗谱,而生母作为典妻,大多不能上事宗庙,下列宗谱。被典妇女在典期内生了男孩后,就可归回原夫家,故俗称“租肚皮”。

    明代著名文学家冯梦龙在《醒世恒言》中记录了一个《十五贯戏言成巧祸》的故事,清代的朱素臣将它改编为《双熊梦》,只不过是将妾改作女儿,将典妻改作卖给人家作丫头。但仍然保留了典妻婚的种种特征。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封建道德与典妻现象在传宗接代大旗下的妥协。

    第三,被典女子在典租期间通常住在典夫家,由男方负担其生活费用。有的典夫允许典妻一年回家几次,但不得与原夫发生性关系,有的典夫则不许典妻回家探望。

    第四,有的典妻现象具有社会自救性质,如招夫养夫、搭伙、拉帮套等,原夫家与典夫家往往都比较贫困。招夫养夫通常是原夫家因疾病等原因缺少劳动力而典夫一般是缺少生产数据,双方在生产和生活上具有很大的互补性。拉帮套即是已婚女子因原夫生病不能自活,就将自己典给另一男子,但典夫要住进原夫家,这位住进家的男子俗称“套股子”;他要负担全家生活的重担,民间又称“拉帮”。

    正因为这种互助性,女子典卖自己期间所生的孩子,也往往采取平分的方法,如拉帮套在结束时,双方要协商同意,并请人写一张《过子契约》,然后还要举行所谓“劈犊子”仪式。过子要改用套股子家的姓,并管他叫爹。如果这期间被典妇女只生了一个孩子,则视实际情况由男女双方协商,决定分给谁。两家的关系也十分有意思,双方套股子关系结束后,因为孩子的原因,双方还是亲戚关系,并且可以互相往来。

    男子用钱币租用或雇佣女性作为临时妻子的婚姻方式,与人类历史上最古老的卖淫业可谓异曲同工,典妻婚的本质就是使通奸卖淫合法化,正与封建礼教相悖逆,相冲突。因此,清代的法律对典妻明确加以反对,但社会现实又使得清代的统治者不得不做出让步。

    清代顺治初年沿用《明律》对此也屡发禁令,但清代对典雇妻妾的量刑,比明代宽松得多。《大清律例便览?户婚》载:“必立契受财,典雇与人为妻妾者,方坐此律:今之贫民将妻女典雇于人服役者甚多,不在此限。”这种宽松,几乎是认可了典雇妻女现状的存在,因为只要不正式立契标明价钱,同时被典雇的妻女又有劳役在身,这种典雇便为法律所许可。其结果不但不能遏止此风,反而波及到社会的中上阶层。

    总之,在中国古代历史上,典妻和商品交易上的物权转移相同。男子典妻导致离婚,随之失去对妻子的占有权,买者却相应地获得这种权利。雇妻则是男子以租赁形式转让妻子,在租赁期间仍然保持名义上的夫妻关系,却不再有夫妻生活,待期满后才能恢复。但无论典雇妻妾,都是封建夫权制的产物。

    事实上,清代的典妻现象是与父权制、夫权制相适应的,也是封建社会夫权、父权至尊至贵的伦理秩序的真实反映。

    (摘自台湾《历史月刊》254期作者:刘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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