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当吴之亡,吴王逃至阳山自杀,必先杀西施,不以所爱为仇辱,此理之可信者。沈于江,必吴沉之也。蠡高人又智士,岂取亡国之妃为俪,其必不然矣。”徐在这里提出的两条理由,即吴王绝不愿所爱之人为仇人所辱及范蠡绝不会娶亡国之妃为伴侣,都十分勉强,所依据的仅仅是吴王与范蠡两人的人格自尊,这显然把复杂的人性看简单了。同时,他针对《吴地记》中的所谓“语儿亭”,给出了不同于王世贞的解说:“‘语儿亭’在华亭,去槜李百里,盖华亭原属槜李,当时本名御儿,吴设以御寇,其后有生子能言者,遂改语儿亭。‘御儿’之改为‘语儿’,‘语儿’之讹为‘女儿’,又以加于西子,岂不悖哉!”徐认为,所谓的“语儿亭”,完全是一讹再讹的结果,如果将这样的结果“移植”到西施身上,西施与范蠡泛舟五湖之说就变得全不可信。(《笔记小说大观》第40编第3册,台湾台北新兴书局有限公司,1975—82,P388—389)不过徐的这一说法,到底是从实地考查得来还是从书中考订得出,不得而知。
清人杭世骏持与杨慎相同的看法,他在《订讹类编》中说:
愚按:《西溪》载《吴越春秋》所云西施被杀,别无所考。意所谓被杀者,即沈之于江,非刑杀也。陆广微《吴地纪》引《越绝书》曰:“西施亡吴国后,复归范蠡,同泛五湖而去。”今本又无此条。盖“鸱夷”,子胥也。范蠡亦号“鸱夷子”,故有是误。升庵引《墨子》及皮、李诗,以证西施之沈江,确不可易。至杜牧诗有一“舸”字,明系误用,不得为之曲解也。(杭世骏,《订讹类编、续补》,中华书局,1997,P40)
杭世骏的分析比较仔细,逻辑上也颇为严密。他还对杜诗和《吴越春秋》中“鸱夷”一词作了辨析,认为杜牧诗中“逐鸱夷”,指的是将西施沉江而殉子胥,因为“鸱革浮胥骸,亦子胥事也”,“鸱夷” 是指装着子胥尸骸的皮囊,而不是范蠡;《吴越春秋·逸篇》所说的“令随鸱夷以终”,也是指将西施沉于江,原因是子胥之死与西施在吴王面前进谗言有关,“鸱夷”则是指沉杀子胥的皮囊。至于有人将“随鸱夷”理解为“随范蠡”,乃是因范蠡亦号“鸱夷子”引起的一种误解。再次,《吴越春秋》所说的“西施被杀”之“杀”,指的就是“沈之于江”,而不是其他方式的“刑杀”。最后,杭认为,陆广微《吴地纪》中所引《越绝书》西施随范蠡泛舟五湖的说法,因“今本无此条”,不足凭信;杜牧诗中的“舸”字,也是明显的误用。
不过对杨慎的某些说法,清人胡式钰持有异议,他在《窦存》的“书窦”篇说:
杨氏斯论,边见犹未免也。越王长颈乌喙,方自歼其忠臣矣,尚念仇国之臣,而曰沈西施以报子胥乎?特鉴彼尤物足以亡国,不欲有之也。且使西施果不杀,用给范蠡以终,说者又未必不谓惟范蠡高士,乃得享西施之美人;亦惟西施美人,宜终托范蠡之高士。是令西施随范蠡,亦以全西施报范蠡也。西施非私奔,范蠡并非偷掣之逃,何损其亮节哉?雪诬之说,恐范蠡不任受德耳。(《丛书集成续编》第23册,台湾新文丰出版公司,1989,P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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