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之处。
第一是有些地方对史实把握不准确。比如,第一章讲蒲松龄在18岁中秀才后,直到71岁时,才经由特别的恩赏获得了举人的头衔(P19)。这段表述的史实有误。实际情况是,蒲松龄并没有中过举人,他18岁即取得了生员功名,但其后在科举上没有斩获,直到1710年(康熙四十九年),才因岁贡成为贡生,但贡生并不是举人,两者不能混淆。岁贡生是按资历递升的贡生,按张仲礼先生在《中国绅士》一书中的估计,太平天国运动以前,全国每年的岁贡名额不多于1000名,因此蒲松龄因岁贡成为贡生,也是相当不容易的。贡生虽然地位高于生员,但要成为举人,则必须经过乡试,而一旦乡试中举,其势力和地位就可以获得很大的改变。因此,很多贡生也像生员一样,汲汲于参加乡试,冀图中举。
第二是书中有些记述,对于清代的相关制度的理解有误。
例如,第三章讲寡妇李氏有两子,一子力田,一子读书,“读书的儿子通过了乡试,后又通过省一级的‘举人’考试”(P50)。这里的表述混乱且错误。按说考中举人的考试才是“乡试”,“乡试”之前的考试应是获得生员功名的县、府、学政主持的童试。清制,要取得生员功名须通过县、府、学政主持的三级童试;通过县试为俊秀,仍属于无功名的平民;通过知府主持的府试和学政主持的院试者,才能获得生员功名。生员可以参加乡试,考中者为举人。
再比如,第六章写黄六鸿接到任某及任父投县诬控高某杀死王氏之案后,第二天即审判高某,第三天才到高某家中勘验王氏尸体(P109-112)。我们不知道这是黄六鸿的记述有误,还是史景迁的笔误,总之这并不符合清代处理人命案的法律程序。清代刑科题本的无数案例告诉我们,知县在接到命案报告后,在程序上应是立即赶往现场勘验尸体,然后才是审问犯人,而不是相反。
当然,上述错误有可能是史景迁的错误,也有可能是翻译的笔误。虽然这些小错误并不影响全书的阅读,但对于一部成功之作而言,不免是白璧微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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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杏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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