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以鼓励人们发扬救助灾民的美德。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我国古代已经形成了一整套法制化的救灾程序。以清朝为例,其救灾程序可分为报灾、勘灾、审户和发赈几个步骤,每个步骤都配以严厉的问责方式以强化官吏的救灾职责。报灾是指灾区的地方官吏逐级向上汇报灾情。它使得政府能够及时、准确地了解灾情,是政府救灾的第一步。为了提高救灾工作的效率,清政府制定了明确的成灾标准,严格规定了报灾期限和报灾程序;第二步是勘灾。地方官吏必须勘查核实田亩受灾程度,确定成灾分数,其目的在于使官府摸清情况,为以后发放救灾物资和减免赋税提供有效依据。而审户与发赈则是古代救灾机制的关键程序:审户是指核实灾民户口,划分极贫、次贫等级,以备赈济。审户之后须发给赈票。赈票一共两联,发放时须当面填写,当面裁给,并注入根单,作为以后领赈的凭据。这种作法能够有效地避免冒领赈灾物资现象的发生,防止官吏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救灾机制的现代启示
从我国古代的救灾机制中吸取经验教训,可以完善我国现代的救灾制度。
第一,充分调动广大民众的积极性,实现救灾的社会化。在我国古代,官府是救灾的主导力量,虽然也存在义仓这样的民间赈灾机构,但总体而言,民间力量的参与度还是很不够。随着近代慈善公益观念的引入和发展,慈善机构逐渐成为抗灾救灾的一股重要力量,救灾的社会化程度越来越强。这种全民动员型的救灾机制既能使灾民得到及时充分的救治,降低灾区损失,也能让民众在参与过程中获得美德教育,凝聚人心。
第二,必须进一步实现政府救灾机制的制度化、法制化。我国古代虽已形成了较为成熟的救灾抗灾机制,救灾程序也相对完备,但是有些救灾措施只是作为惯例的形式出现,缺乏必要的制度规范。目前我国在救灾、减灾方面的立法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颁布了《防震减灾法》、《防洪法》和《消防法》等多部部门法律,可总体来说还缺乏一部综合性的国家救灾法,救灾法律体系仍不够健全。
第三,完善救灾管理机构体系的设置,明确各个机构的职责与分工,实现专业化救灾机构的相互配合。我国古代未设立专门的救灾机构,也没有专门的救灾官吏,救灾工作缺乏专业性和分工协作,这导致救灾效率总体上的低下。目前我国救灾体制中,设置了一些专门机构,但是这些机构仍存在着职能交叉,分工不明确等问题。因此,机构调整仍是救灾机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必须做到救灾工作能够落实到相应的具体部门、具体领导和人员。
第四,救灾必须与反腐败工作相配合。自古以来,救灾常常伴随着官员的腐败现象,因此我国古代十分重视救灾与治吏相结合。近年来我国救灾抗灾工作在昭显民族精神的同时,也出现了极少数官员贪污腐败的问题。为了防止这种情况的发生,必须有力地打击救灾活动中出现的腐败行为。一方面,需要继续加强制度方面的建设,以立法的形式明确救灾机构和官员的法律责任,完善救灾物资的监管制度;另一方面,也必须加大执法力度,加强对救灾过程中官员的监管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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