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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女子“笞杖”要裸体

时间:2011-06-28 09:52:02  来源:不详

 笞杖是我国古代使用得最广泛的刑罚。“笞杖”的本意是用竹条或木条对人进行抽打,杖的本意是拐杖。笞刑,是指用小荆条或小竹板抽打臀部、腿或背部的刑罚。杖刑,是指用大荆条、木板或棍棒敲打臀部、腿或背部的刑罚。二者性质相同,轻重有别。   




  一些朝代[注: 【中国】   朝代:指整个王朝,也朝代讲时:指整个王朝,也指某一个皇帝的一代。 朝代    熟记口令  (1)  夏商周秦西东汉  三国两晋南北朝  隋唐五代又十国  辽宋夏金元明清  (2)  夏商]规定笞杖之刑是杖臀,即打屁股。若是妇女犯罪需用笞杖,也是杖臀。宋、元两代都有“去衣受杖”的规定。   




  明代沿袭旧制,规定妇女犯了奸罪需要笞杖者,必须脱了裤子裸体受杖。这对妇女来说,不仅是残酷的皮肉之苦,也是难堪的精神之辱。明代的这条规定造成一种社会弊病,民间亲戚邻里若有因小隙而成仇怨者,一方就捕风捉影,寻找事端,指控对方家中妇女有奸情,然后贿赂官府,让官府逮捕妇女裸体受杖。到执行刑罚那天,原告一方事先选约集亲友,一齐来到公堂,名曰“看打”。   




  他们又花钱买通行刑衙役,在行刑时对受刑女子百般凌辱。衙役干

这行是很在行的,他们的手段有“掘芋艿”、挖荸荠”、“剖葫芦”、“剥菱角”等名目。有时县官[注: 县官 县官是一个概括名词。县官指管理一县政务、军务、党务之人。在不同的朝代,县官有不同的名称。由于县官一般只在县官的衙门或者办公楼里办差,不能体察民情,所以民间有“县官不如县管”之说。]还未升堂,衙役先把被告妇女裤子脱掉示众,随即拉到门前大街上,名曰“卖肉”。遇到这样的情况,有的妇女受不了这样的羞辱,回去后便自尽而亡。还有一种惯例:被告妇女必须光着脚过堂。未过堂之前,先在衙前戴着刑具暂押。这时仇家就乘机闹事,怂恿无赖子弟把这妇女的鞋子脱掉,裤子褪下,有的人顺手把鞋子拾去,满街人随意传看。如果这天官[注: 天官  《周礼》分天、地、春、夏、秋、冬六官。天官以冢宰为长官。天官冢宰为百官之长,总理政和。冢宰又称太宰,凡与其他五卿并列时,]不出堂,第二天照样寻闹一番。在过堂之后,还要监押在衙门前示众一天,无赖子弟又来终日围观,抚摸挑逗,嘻笑取逗。妇女羞辱难耐,有的当场碰死。嘉靖[注: 明世宗朱厚熜(1507年-1567年),明朝第十一位皇帝,在位45年(1521年5月27日-1567年1月23日),年号嘉靖。]时浙江总督胡宗宪因罪被逮系至京,他的妻子和女儿在杭州[注: 杭州市-杭州位于中国东南沿海北部,是浙江省省会,副省级城市,也是长三角第二大经济城市,南翼经济、金融、物流、文化中心。浙江省政治、经济、文化中心,中国东南重要交通枢钮。]被拘捕,就受到这样的侮辱。




  古代专门的女牢




清代[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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