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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犹太教的公义观

时间:2009-7-24 13:43:10  来源:不详
你若借钱给他,不可如放债的向他取利。”(《出埃及》22: 25)“不可在穷人争讼的事上屈枉正直。”(《出埃及记》23: 6)“不可咒骂聋子,也不可将绊脚石放在瞎子面前。”(《利未记》19: 14)“困苦贫乏的佣工,无论是你弟兄,或是在你城里寄居的,你不可欺负他。”(《申命记》24: 14)《利未记》第19章第9-10节规定在收割庄稼时不可割尽田地的四角,也不可拾尽所遗落的,以便为那些不幸的人留下一部分;也不可摘尽果园和葡萄园中所有的果实,以便使穷人、孤儿寡母和寄居者有充饥之物。除了遵守各种律法和诫命外,对于具体应如何施行公义以实现社会的公正和公义,自古以来犹太人还有一项重要的手段——慈善捐赠。他们视通过慈善捐赠对社会弱势群体进行关心和保护为全社会特别是富人的义务,是社会公正所在。在英语中通常用philanthropy表示捐赠、救济他人的慈善行为。
  philanthropy一词源自希腊语philanthropos(philos+anthropos),philos意指“爱”(love),anthropos意指“人类”(mankind),所以philanthropos的本意是“热爱人类”(love mankind),这一本意也恰好反映了基督教的慈善观--行善是“出于自己对他人的爱”的思想。而在希伯来文中,“慈善”对应的词是tsedakah,它和tzedek是同一个词根tsadak,意为“公义的行为”(righteous action)。由于犹太人的慈善观念是以tsadak为根源,而耶和华上帝是公义的,因此,在犹太教中,通过慈善行公义已不是某种选择,而是上帝的神圣旨令和每个人不可推卸的使命。行善不仅是对穷人的帮助,而且也是受赠者的权利以及捐赠者的义务。为了强调捐赠者和受赠者之间的平等,犹太拉比鼓励双方互不见面的捐赠行为,认为捐赠者和受赠者互不相知是最好的捐赠方式。犹太律法学家迈蒙尼德(Moses Maimonides)曾将犹太人的捐赠方式归纳成八种类型,并由低级到高级排列如下:一、迫不得已的捐赠;二、态度虽然诚恳,但捐赠量却远少于应给的数量;三、在穷人开口后才捐赠;四、不等穷人开口就捐赠;五、受赠者知道谁是捐赠者,但捐赠者不知道谁是受赠者;六、捐赠者知道谁是受赠者,但受赠者却不知道谁是捐赠者;七、捐赠者和受赠者互不相知;八、帮助穷人脱贫(教其谋生之道)、使受难者恢复经济自立的捐赠。迈蒙尼德的这一归纳和排列突显了犹太民族在慈善捐赠问题上的优良传统,可以说它对不留名的捐赠的推崇是对行慈善是富人的义务和穷人的权利这一犹太教观点的极好例证。

  4结语
  犹太教与基督教是深深影响西方文明的两大宗教。它们皆信仰上帝,视《希伯来圣经》为圣
  典。但不同的是,“基督教把信仰放在首位,主张‘因信称义’,可以说是尚信之教”,而“犹太教不尚信条和教义,其核心是‘行’,可谓尚行之教”,主张的是因行称义[10]。因此作为伦理一神教的犹太教,对人的德行极为重视。而要做到正确的“行”,成为合格虔诚的犹太教教徒,自然就要效仿上帝的公义品质,遵守犹太教的一系列道德规范和律法诫命。因此对公义的重视和强调自然而然也就成为了古代犹太教的一个鲜明特征。
  
  5参考文献
  1Steven S.Schwarzschild.Encyclopedia Judaica.New York:The Macmillan Company,1971.
  2[美]亚伯拉罕·柯恩著.盖逊译.大众塔木德[M].济南:山东大学出版社,1998.
  3JPS Hebrew-English Tanakh.Philadelphia: TheJewishPublication Society,2000.
  4Edited by H. Freedman and Maurice Simon[M].London: Soncino Press, 1939.
  5Edited by Arthur A. Cohen and Paul Mendes-Flohr. Contemporary Jewish Religious Thought[M].New York: Free Press,1988.
  6徐新.犹太文化史 [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7Albert Varspan & Eugene J. Lipman. Justice and Judaism:The Wor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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