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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古代吏胥的特殊作用及官、吏制衡机制

时间:2009-7-24 13:57:17  来源:不详
我国古代,长期存在着吏胥制度。
  所谓吏胥,不少古代学者理解为吏与胥,以为大体相当于《周礼·天官叙官》中的“府、史”与“胥、徒”,二者地位有高下之别[1]。但以后这二字多连用,作“吏胥”、“胥吏”[2],在正式文书中则作“吏员”或“吏”[3]。主要指的是中央和地方官府中,在官员指挥下,负责处理具体政务,特别是经办(整合、保管、查检、具体处理)各类官府文书的低级办事人员[4]]。仅大体相当于《周礼》中的“府、史”。他们主要是具有一定文化水平的平民,作为承担国家“役”的一种[5],由官府直接选拔,或考以吏能后录用,被称作“庶人之在官者”[6]。因而在身份上便与一般经科举,考经学、诗赋入仕的官员,截然不同,政治、社会地位都相当卑下[7];但由于经办各类官府文书,事涉人事、刑狱、钱谷等,熟悉王朝、例,在当时种种条件下,他们必然又不同程度地握有一定权力甚至是相当大的权力。梁章钜《制义丛话》卷七引杨芸士曰:“……胥吏……,后世上自公卿,下至守令,总不能出此辈圈䙌(䙌,纽也。见《集韵》卷七)。刑名簿书出其手,典故宪令出其手,甚至于兵枢政要,迟速进退,无不出其手。使一刻无此辈,则宰相亦束手矣。”这话虽有夸张,但足可证,地位卑下的吏胥确实握有不可忽视的权力。
  本文所论述的,便是这一特殊对象在唐宋以后统治机构中所发挥的特殊作用,和当时政治、社会背景下所形成的官、吏制衡机制。

  对于吏胥,唐宋以后予以严厉抨击,以至咒骂的言论、文章,不胜枚举。主要指责他们利用职权,蒙蔽官员,舞文弄法,贪污受贿,敲诈勒索,为害极大。
  宋叶适说:“……吏胥之害,从古患之,非直一日也,而今为甚……”。[8]
  明黄宗羲说:“盖吏胥之害天下,不可枚举。”[9]
  清储方庆说:“今天下之患,独在胥吏。”[10]
  可是为什么这一制度始终无法废除或彻底改革?直到清末,李慈铭仍在说:“盖国朝胥吏,偷窃权势,舞弄文法,高下在心,实以黑衣下贱之流,而操天下之大柄。……此最国家之一蠹也。”[11]原因何在?
  原来这一吏胥制度具有一种特殊机制,它的存在、延续,是古代君主专制制度下,伴随社会经济、文化的进一步发展,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必然结果。
  如所周知,我国古代社会,幅员辽阔,人口众多,民族复杂,经济、文化发展缓慢,各地交通联系薄弱,可是政治上实行的却是君主专制制度。如何方能进行有效统治?首先当然是向各地区、各部门委派官员;其次,为防止官员各行其是,特别是地方官员分裂割据,以保证全国政令的统一,和以皇帝为首的最高统治集团之意志得到贯彻实行,这一统治集团便要针对全国千差万别,千变万化的情况,不断颁布大量的法,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官员严格遵守。唐宋以后,社会经济、文化发展越快,社会面貌变化越大,新事物出现越多[12],与之相应的法也就越大量地颁布。
  关于君主专制制度与法的这一关系,明顾炎武清楚地说:“……后世……尽天下一切之权而收之在上,而万几之广,固非一人之所能操也,而权乃移于法。于是多为之法以禁防之。”[13]
  在他以前,宋叶适论及宋代君主专制制度也早说过:“国家因唐、五季之极弊,收敛藩镇,权归于上,一兵之籍,一财之源,一地之守,皆人主自为之也。欲专大利而无受其大害,遂废人而用法,……”[14]
  可是当时毕竟还谈不上是法制社会[15],所以所谓“多为之法以禁防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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