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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古代吏胥的特殊作用及官、吏制衡机制

时间:2009-7-24 13:57:17  来源:不详
古来任何具体办事人员一样,需要在官员指挥下经办例行官府文书;但另一方面则还需要向官员提供有关法、例,和对官员在此基础上做出的“判事”,核查是否违反法、例,从而在颁布大量法、例对官员“禁防”的君主专制制度下,发挥着督促官员奉行这些法、例的特殊作用。
  清朝嘉庆帝在一道上谕中说:“朕……孜孜图治,不敢暇逸。奈诸臣全身保位者多,为国除弊者少。……自大学士、尚书、侍郎,以及百司庶尹,唯诺成风,皆听命于书吏。……太阿倒持,群小放恣,国事尚可问乎!”[26]
  可是嘉庆也不想想,惯于高高在上,颐指气使的百官,特别是第一、二、三品的高官,为什么甘心“听命”于卑贱的吏胥呢?
  原来奥妙就在于吏胥熟悉法、例,而官员并不熟悉(道理见后),如果官员不考虑吏胥意见,一意孤行,违反法、例,就会受到惩罚。所以所谓“听命于书吏”,实际上是“听命于”法、例,归根到底,是出于害怕颁布法、例的君主至高无上的权力和权威。
  这种情况,历代可以说基本上全都一样。
  早在宋代,叶适已明白指出:“夫以官听吏,疲懦之名,人情之所避也,然而不免焉,何也?国家以法为本,以例为要。其官虽贵也,其人虽贤也,然而非法无决也,非例无行也。……知其一不知其二,不若吏之悉也,故不得不举而归之吏。”在另一地方他又指出:“废人而用法”也就是“废官而用吏”[27]。
  明顾炎武也明白说:“今夺百官之权而一切归之吏胥,是所谓百官者虚名,而柄国者吏胥而已”;“胥史之权所以日重而不可拔者,任法之弊使之然也”[28]。
  毫无问题,叶适也好,顾炎武也好,所说吏胥“柄国”、“废官而用吏”之类的话,具有相当大的夸张性(上引嘉庆所谓官员皆“听命于书吏”的上谕也是如此),关于此事,下文还将专门讨论;但这些话却清楚反映,卑贱的吏胥握有权力,而且在不少情况下权力相当大,甚至凌驾官员,这是历代王朝大量颁布法、例的必然结果。而如前所述,由于大量颁布法、例,又是我国古代君主专制制度下,为了保证全国政令的统一不可避免要采取的基本措施,因而吏胥制度的存在并具有特殊机制,吏胥发挥着督促官员奉行法、例的特殊作用,也就是历史的必然。唐宋以后,许多人严厉抨击吏胥制度,力主加以改革,一直到清末都毫无结果,原因就在于此。


  可是,为什么吏胥熟悉法、例,而官员却不熟悉法、例?
  大量史料证明,在熟悉法、例上官员与吏胥其所以存在巨大差距,主要原因有二:
  第一,如前所述,在古代君主专制制度下,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颁布的法越来越多。不仅如此,这些法还往往“朝令夕改”,“率尔颁行,既昧经常,即时更改,……烦而无信……”[29]。“朝下一敕,夕改一令。……殆不胜纪录”[30]。再加上法外有例。本来制度是“法所不载,然后用例”,实际上许多时候又允许或默许“引例破法”[[31]]。例又很混乱。明代是“因例生例,例愈纷而弊愈无穷”[[32]];清代是“或一事设一例,甚且因此例而生彼例,不惟与他部(指刑部以外之五部)则例参差,即一例分载各门者,亦不无歧异”[[33]]。对于这些法、例,各级官府中少量的官员,是无论如何也无法熟悉的。宋代司马光曾上书说:当时不算其他机构,仅“尚书六曹条贯共计三千六百九十四册”[[34]],再加上“敕令格式一千余卷册”,“虽有官吏强力勤敏者,恐不能遍观而详览,况于备记而必行之。”[[35]]至于地方上,如最基层的官员主要是知县,什么事务都负责最后决断,却只有一人,佐官也只有数人,要想熟悉各类纷杂法、例,自然更是难上加难。然而吏胥则不同。《大学衍义补》卷九八《胥隶之役》下说:唐宋以后“上至朝廷,下至州县,每一职一司,官长不过数人,而胥吏不胜其众”。明末侯方域估计:“今天下大县以千数,县吏胥三百,是千县则三十万也”[36];吏胥又各有分工,《明(万历)会典》卷九《到任须知》便明白记载县衙门吏胥共分吏、户、礼、兵、刑、工六房[37]。清制同。这样,吏胥熟悉法、例就远比官员容易。再加上除君主颁定法、例外,各级官府根据法、例和具体情况,也不断颁发各类官文书[38];而县级官府处理刑名、钱谷等事务,又存在许多惯例(在不违反法、例前提下,经上司批准,对某些事务的特殊处理办法),这些也只有人数多、分工细的吏胥能掌握。上引《到任须知》便说:吏胥分工“如刑房专掌刑名,户房专掌钱粮,该吏承管日久,则知事首尾,容易发落”,大体便是这个意思。总之,在存在大量纷杂法、例的条件下,官员、吏胥在数量上、分工上的悬殊对比,决定了官员远不如吏胥熟悉法、例,而且这一基本状况,一般是无法改变的。
  第二,官员其所以很难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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