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会员中心 在线投稿
| 网站首页 | 中国历史 | 世界历史 | 历史名人 | 教案试题 | 历史故事 | 考古发现 | 历史图片 | 收藏 | 社会
相关文章    
您现在的位置: 历史千年 >> 教案试题 >> 历史论文 >> 正文
试论耶律楚材在蒙元时期
试论大革命后期的陈独秀
试论民族因素对苏联调停
试论冯友兰的“释古”
试论英国资产阶级革命与
经济重心南移对我国南方
试论中西方上古社会的平
试论中国近代史上的文化
试论顾颉刚先生的疑古思
没有理论就没有历史科学
最新热门    
 
试论我国古代吏胥的特殊作用及官、吏制衡机制

时间:2009-7-24 13:57:17  来源:不详
或“废人而用法”,其主要目的就不在于规范全国广大人民的行为(在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的社会里,绝大多数人民是文盲,“死徙无出乡”,实际上被紧紧束缚在土地上,也没有或基本上没有“多为之法”以规范其行为之必要),而是为了限制官员各行其是。
  宋神宗曾明白说:“天下守令之众至千余人,其才性难以遍知,惟立法于此,使奉之于彼,从之则为是,背之则为非,以此进退,方有准的,所谓朝廷有政也。”[16]
  明顾炎武则从另一个角度出发说:“法令者,败坏人材之具。以防奸宄(指贪官等)而得之者十三,以沮豪杰(指有才干,想有作为的官员)而失之者,常十七矣。”[17]又说:“今之君人者,……(对地方长官)人人而疑之,事事而制之。科条文簿,日多于一日;而又设之监司,设之督抚,以为如此,守令不得以残害其民矣。不知有司之官,凛凛焉救过之不给,以得代为幸,而无肯为其民兴一日之利者。民乌得而不穷,国乌得而不弱!”[18]
  很明显,这是反对“废人而用法”的言论,虽有很大夸张,但从中却可看到,君主专制制度下“多为之法以禁防之”的主要对象是官员,这与宋神宗的话比起来,角度、态度虽正好相反,然就这一问题言,二者则是一致的。
  可是对于最高统治集团来说,同样重要的一个问题是:如何保证各级官员,特别是“天高皇帝远”的地方官员,确实奉行这些“法”,这些“科条文簿”呢?除了御史的纠劾,上级官府的行政监督、考课这些主要制度外,还实行了一个不可或缺的制度,同样体现保证官员奉法的机制,这就是吏胥的存在与特殊作用,尽管历代统治者,未必个个都明确认识到这一点。
  关于吏胥制度的这一机制,明显地体现在历代官府的“判案”过程中。
  试以唐代为例。《唐律疏议》卷五《名例》“同职犯公坐”条规定:
  “诸同职犯公坐者,长官为一等,通判官为一等,判官为一等,主典为一等,各以所由为首。”
“公坐”,指并非出于私心(如因受贿而故意陷害或包庇被审判者等)而形成的工作失误。犯公坐,要受处罚,但责任不同,即所谓“各以所由为首”。意思是,这“四等官”在谁那里首先出错,谁就负主要责任,其他人等而下之。这样便形成一个判案整体。这四等官,前三等是长官、通判官、判官,都是“官”(即流官或曰流内官),第四等则是“主典”,都由流外官(当时主要指吏胥)充任[19]。根据大量史料包括敦煌、吐鲁番文书,可以看到,在判案过程中,最初的也就是最基础的一道程序便是:在“官”的命令下,由“主典”将涉及某一案件、事务的有关资料(前后情况、问题所在等)收集齐全,整合成文书,送呈官员,供他们参考、分析;同时还需查检应该适用的法、例,提供给官员,由他们据以决断。这些就叫“检”或“检案”[20]。由于主典熟悉法、例和本地风土好尚,有时也需在文书中直接引申提出应该如何处理的初步意见,供官员参考、斟酌,这就叫“请”[21]。根据主典的“检、请”,判官、通判官、长官便依次下“判”,作出“判断”(如刑事案件,即判决被告是否犯罪;如犯罪,判几年等)。如果处理错了,是官员的“判断”错了,就由官员负主要责任;若是主典的“检、请有失”[22],主要责任就由主典承担。由此可见,“检、请”是官府在判案过程中吏胥的主要职责,而它正是官员依次“判断”的基础。水平再高的官员,如果主典提供的有关资料不齐全或法、例不准确,则所作“判断”也就决不可能正确。
  明、清律和唐律比,在“同僚犯公罪”条,作了一点变动,规定“凡同僚犯公罪者,并以吏典(即唐律之主典)为首。首领官(即唐律之判官)减吏典一等。佐贰官(即唐律之通判官)减首领官一等。长官减佐贰官一等”。为什么作此变动?清人解释说:“承行在于吏典,故并以吏典为首。由吏典而首领,而佐贰,而长官递减一等,非以职之崇卑,为罪之轻重。盖任重者责大,官微者事劳,而署案判事,则卑者尤须慎密也。”[23]意思当是,对例行公事除要求吏典认真整理有关资料,提供法、例外,还要求他们在“承行”文书时,仔细检查,如发现“署案判事”内容有违法、例,还需建议官员斟酌修改。就是说,以此来督促吏典“慎密”,否则出了错,将遭到“为首”的惩罚。然而这样一来,实际上吏典的责任比唐代更加重了。
  以上还是就一级官府(如县)而言的。实际上某些重要官府文书必须申报上级官府,甚至中央官府核谁。在这过程中,如明、清律规定,下级官府官员、吏典全无异议的官府文书,到了上级官府,仍然适用“同僚犯公罪”的律条,首先由这一级官府的吏典审核,检查是否合乎法、例,再经同级官员“判断”。如果“(上司)不觉失错准行者,各减下司官、吏罪二等;……亦各以吏典为首”[24]。
  除此之外,吏典还在多种情况下承担着同样的责任,这里不必备述[25]。
  所有这些,充分表明,各级吏胥一方面固然像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Copyright 2006-2009 © www.lsqn.cn All rights reserved
历史千年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