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会员中心 在线投稿
| 网站首页 | 中国历史 | 世界历史 | 历史名人 | 教案试题 | 历史故事 | 考古发现 | 历史图片 | 收藏 | 社会
相关文章    
您现在的位置: 历史千年 >> 教案试题 >> 历史论文 >> 正文
试论耶律楚材在蒙元时期
试论大革命后期的陈独秀
试论民族因素对苏联调停
试论冯友兰的“释古”
试论英国资产阶级革命与
经济重心南移对我国南方
试论中西方上古社会的平
试论中国近代史上的文化
试论顾颉刚先生的疑古思
没有理论就没有历史科学
最新热门    
 
试论我国古代吏胥的特殊作用及官、吏制衡机制

时间:2009-7-24 13:57:17  来源:不详
员从小学习体现古代丰富统治经验的《五经》、《四书》[[78]],又经过科举考试的筛选,一般说,政治、文化素质较高,是通才。仅以熟悉《四书》言,朱熹就曾说:“……若理会得此《四书》,何书不可读,何理不可究,何事不可处(理)。”[[79]]固然,有很大一部分官员,如前所引,刚入仕时,通晓统治事务的“十不一、二”,但经过一定时期历练,便可以在一个部门、一个地区充任长官或佐官了。他们虽不熟悉法、例,往往需要根据吏胥提供的法、例决断政务,不能随便自作主张,这正是君主专制制度其所以赋予吏胥制度这一特殊机制的指导思想所在,但是仅仅做到这一点,是不是统治事务就都解决了呢?没有,还差得远。以地方上言,因为古代各地交通闭塞,“风土好尚”千差万别,尽管法、例越颁越多,但法、例无法涵盖的情况,仍然相当多;再加上唐宋以后,随着社会经济、文化较快的发展,又会不断出现法、例虽有规定,但已过时了的情况。所有这些,就需要有人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来灵活处理,以至将信息尽快上奏朝廷,制定新的法、例。如南宋《庆元条法事类》卷四《职制门》“上书奏事”条规定:“诸奉制书……,而理有不便者,速具利害奏,事涉机速者,且行且奏。”“诸被受尚书六曹、御史台、寺、监指挥(文书的一种),而事有未便者,听实封论奏。”很明显,如果已下“制书”、“指挥”确实“理有不便”、“事有未便”,则是否能够予以判定,并及时上奏,提出具体建议,就是关乎统治质量的事情,甚至是大事。而迅速上奏,又毫不违反君主专制制度下统一政令的需要。
  但是谁有水平、有胆略能判定朝廷颁下的“制书”、“指挥”执行起来“理有不便”、“事有未便”,并上奏论述“利害”呢?肯定地说,吏胥不具备这种条件。因为他们政治、文化素质低,仅仅学习、掌握狱讼或钱谷等具体法、例,只了解鼻尖底下一点业务,而不了解全面和大局,目光浅短,因而对各种法、例和新颁文书,只能和只敢奉行,“不敢分毫逾越”[[80]],自然谈不上提出自己不同见解上奏。历代经验证明,只有总体上说政治、文化素质比较高,眼界比较开阔的官员,方才具备上述条件。关于官员与吏胥在这一方面的巨大差距,历代统治集团都是清楚的。试举一证:
  明成祖时准备任命张循理等二十八名御史。召见时,成祖询问诸人“出身”,发现有四人出身吏胥。“上曰:用人虽不专一途,然御史国之司直,必有学识,达治体,廉正不阿,乃可任之;若刀笔吏,知利不知义,知刻薄不知大体,用之任风纪,使人轻视朝廷。”遂将这四人黜降他官,“谕:自今御史勿复用吏”[81]。
  这里明成祖对御史与吏胥的要求与评价,比较全面、准确。它有两个意思:一个是御史“有学识,达治体”,而吏胥“知刻薄不知大体”;另一个是御史“廉正不阿”,而吏胥“知利不知义”。由于御史与一般官员的素质,只有量的差异,而无质的区别,所以这段话同样可以适用于一般官员与吏胥。
  所谓“达治体”或“不知大体”,全是指在处理政务中是否有全局眼光,是否能从整个统治利益出发的问题。“有学识”,指的就是学习、通晓《五经》、《四书》后所具备的素质。有学识,方能“达治体”;吏胥一般没学过《五经》、《四书》,所以被认为“不知大体”。前面讲到的对朝廷法、例和新颁文书,能不能和敢不敢根据具体实际情况,陈述“利害”,提出不同意见上奏,其实就是“达治体”或“不知大体”的一个反映。明世宗时,陆稳为副佥都御史提督南(南安府)、赣(赣州府)。数年中户部于正赋之外不停地向此地“加派钱粮”,针对这一问题,陆稳根据实际情况上奏,指出三府“据江西之上游,为全省之藩蔽”,但百姓贫穷,“灾患十倍他郡”,而数年以来由于种种原因,加派钱粮却增加了三分这一,“是驱之为盗也”。“自加征之命既下,富人日入于困穷,贫民多逃于巢穴(为盗)”。又说“巢盗(本地“寇盗”)出,流寇(外地“寇盗”)入,则南赣不安;南赣不安,则江西全省不得高枕而卧”。因此“恳免加派钱粮,以安人心。”[82]陆稳既是御史,也可以算作南赣地方长官,此奏便是他们着眼大局,“达治体”,主张限制加派钱粮这一局部利益之好例。相反,如果支持加派钱粮,甚至层层加码,那便是“知刻薄不知大体”,下降到吏胥水平了。
  明代丘浚在论述“简典狱之官”时说:“……刑狱人命所系,不可专委之吏胥。士(此指出身士人的官员)读书知义理,不徒能守法,而又能于法外推情察理,而不忍致人无罪而就死地。……吏胥虽曰深于法比,然而能知法也,而不知有法外意,苟狱文具,而罪责不及己足矣,而人之冤否不恤也。”[83]这就是说,官员由于素质高,不仅能遵守法,而且在出现法律条文所不能涵盖的具体情况时,还能从实际出发,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Copyright 2006-2009 © www.lsqn.cn All rights reserved
历史千年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