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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古代吏胥的特殊作用及官、吏制衡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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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9-7-24 13:57:17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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吏胥那样熟悉法、例,还因为官员在一个部门、一个地区任职时间短,远不如吏胥长久,用叶适的话说就是:“暂而居之,不若吏之久也。”[39]清陆世仪更夸张地说,这是“迁转不常,历官如传舍。吏人……终身窟穴公庭,长子孙而无禁”[40]。 本来,两汉官员特别是地方长官是可以久任的,多者一二十年,有功但赐爵、增秩而不迁升[41]。然至后代,逐渐形成官员一般约三年一任的制度,甚至更短时间即可转官迁升:“远者三年,近者数月,辄以易去”;“至有岁内再三改移,暂居官次,突不及黔,时序未更,已闻移去”[[42]]。《春明梦余录》卷三四《考课》门称:明代由洪武至弘治一百余年间曾力矫此弊,实行九年三考方迁升之制,“汉唐以来所未有也”,可是后来仍未坚持下去;同上卷三四《久任》门便说:“由弘治丙辰至嘉靖辛亥,……五十六年,(吏部尚书)凡易二十八人,此后更加(“加”疑作“如”)传舍,铨部如此,他可知矣。”[43] 为什么无法让官员坚持久任,而要“历官如传舍”? 主要原因当是为了满足他们尽快迁升,飞黄腾达的需要。这是古代士大夫、官员的剥削阶级本质决定的[44]。 在汉代,由于社会经济、文化发展比较落后,士人在总人口中比例小,营求入仕者人数与官缺之间距离并不大[[45]],所以为了保证统治质量与效率,可以允许“久任”。可是到后代就不同了,特别是唐宋以后,随着社会进步,出现了矛盾:士人多,候补入官者多,而官缺少。“宋苏轼说:“今……一官缺,率常五、七人守之。”[46]明丘浚说:“今有需次(候补)十年不得选(官缺)者,……(甚至)老死而不得一官”[47]。在这种情况下,历代王朝为了扩大社会基础,争取士人、官员的广泛支持,一方面不断地、千方百计地增加官缺,而不惜形成庞大冗官队伍[48];另一方面便是缩短官员在任时间,加速历官进程,从而在增加官缺的同时,进一步增加候补者取得实缺的数目,以有利于士人入仕和在职官员较快地迁升。而久任,正好与这一措施相抵触,因而难以推行或坚持。司马光便指出:“今朝廷明知任官不久之弊,然不能变更者”,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岁月序迁,有增无减,员少人多(意即官缺少,待补用者多),无地可处。此所以熟视日久,而无如之何者也。”[49]宋代如此,后代亦如此。前述明代前期力行“汉唐以来所未有”的九年三考叙迁之制,尽管任期还算不上很久,但最后仍渐废弃,直至清末也未再恢复,就是久任难以坚持的强证。 这就是说,唐宋以后,在必须得到广大士人、官员支持、效力方能存在下去的君主专制制度下,各部门、各地区官员“暂而居之”、“历官如传舍”,是必然的。 吏胥则不同。由于原则上是服“役”,所以任职久暂,从王朝说,很长一个时期并无明确规定;而从吏胥本人说,由于这种“役”并不需要承担沉重体力劳动,相反,倒可以借以掌握一定权力,取得一定经济收益,甚至经过若干年,履行某些手续,还有可能“出职”为官员[50],因而吏胥往往长期把持着自己的位子,以至父子兄弟相传。即所谓“官无封建而吏有封建”,州县“吏胥窟穴其中,父以是传之子,兄以是传之弟”[51]。清代对于吏胥服役年限虽明确为五年,并规定“役满不退者,……皆治以法”[[52]],可是实际上役满吏胥总是“有术以逃乎法之外”,不但在清初如前引陆世仪所谓可以“终身窟穴公庭”;而且直到清末,即使朝廷控制比较严的中央和地方上省、府吏胥,役满即退者依然是“百无一、二”[53]。 这样,除了官少吏多,官事杂而吏专门外,又加上任期官暂吏久,则在熟悉大量纷杂的法、例上,官员一般远不如吏胥,就更是必然的了。 此外,还有两个因素也不能忽视: 一是官员在科举制的引导下,从小学习《四书》、《五经》,入仕之初,“其通晓吏事者,十不一、二”[54];而“吏胥之人,少而习法律,长而习狱讼”[55],“吏胥所习,钱谷簿书,皆当世之务”[56]。这就是说,在狱讼钱谷有关法、例的熟悉上,官员与吏胥“先天”就存在差距。 另一个因素是,为保证官员处理狱讼钱谷事务的公正,避免徇私情,从汉代起,历代王朝原则上都对地方官员的任用,实行“仕宦避本籍”的制度[57]。但吏胥却基本上由本地人充任。这样便又形成官员与吏胥的另一差距,这就是“官之去乡常数千里,……风土好尚或非所习,而吏则熟练者也”[58]。而在交通联系比较薄弱,各地相当闭塞的社会里,在如何收取钱粮,决断狱讼上,“风土好尚”又是不能不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归根结底,仍涉及能否有效地执行法、例问题[59]。 这两个因素,和上述官少吏多,官暂吏久的基本制度相结合,就使官员与吏胥在有关法、例熟悉上的差距,更加突出[60]。 综上所述,归纳为一点,这就是在君主专制制度下,由于种种因素的决定,一般说,吏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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