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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古代吏胥的特殊作用及官、吏制衡机制

时间:2009-7-24 13:57:17  来源:不详
胥熟悉法、例,官员不熟悉法、例,是无可争辩的事实,而且是无法改变的;从而进一步证实,吏胥发挥着督促官员奉行法、例的特殊作用,确是历史的必然。
  还要指出,以上主要就官员文化素质比较高的唐、宋、明、清立论,如果将视角集中到官员文化素质偏低的朝代如金、,就可看到,吏胥制度的这一特殊机制,更为突出。如在元代,地方上“往往荷毡被毳之人(指蒙古人,一般不识字),捐弓下马,使为守、令。其于法意之低昂,民情之幽隐,不能周知而悉究,是以取尝为胥曹者,命之具文书上,又详指说焉”,以至于吏胥“或援一例,而聋瞽钤制其官长”[61]。这岂不证明,尽管存在弊端,但离开吏胥,这样的官员就无法奉行法、例了吗!


  前面提到,叶适与顾炎武慨叹在君主专制制度下“废官而用吏”,“柄国者吏胥而已”,他们的话是不是事实呢?
  否!不是事实。
  固然,吏胥熟悉法、例,官员不熟悉,而为求政令统一,历代王朝又要求各部门、各地区严格执行法、例,则就官员与吏胥的地位言,表面上势必要得出叶、顾的结论。可是不争的事实表明,历代王朝的主要依靠力量,依然是官员;各级官府中掌大权的,依然是官员,全都不是吏胥。最突出的反映就是官员可以飞黄腾达,位居极品,物质待遇优厚,社会地位崇高,并且在处理政务中握有决断权(参前唐“四等官”判案过程自明)。吏胥则相差甚远:
  首先,吏胥一般是“役”,是“庶人在官”,没有官品。这有一个发展过程。在唐宋,吏胥的一部分在制度上还算作官,虽然是流外官;地位最高的尚书、门下、中书三省都事、主事、令史(宋),还是流外入流者充任的八、九品的流内官[62]。可是发展到明清,吏胥在出职前,却完全跌落成与官(包括流外官)不相混杂、交错的一个社会群体——吏或吏胥了。虽然为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设有出职(官)制度,但出职后一般终生只能停滞在杂职小官上;纵有才干,得以升迁,其最高品秩也有限制。如即使被认为历史上吏胥地位最高的元代,后来也有“吏员出身者,秩止四品”,有时甚至是“吏人转官,止从七品”的规定[63]。
  其次,吏胥物质待遇十分菲簿。在宋代占吏胥绝大多数的县吏“无廪给之资”[64]。宋神宗为防吏胥贪污受贿,行“仓法”,增加吏胥俸禄,逐渐县吏也有微薄俸禄了,但地方上的高级吏胥,俸禄也只不过等同于小官[65]。《明(万历)会典》卷三九规定:在京各衙门吏胥俸禄,多者每月米二石五斗,少者六斗;“在外各衙门吏典(月)俸一石”。仅能勉强过日[66]。清代对吏胥待遇没有明文规定,一般只给予微簿的“饭食银”[67]。
  再次,吏胥社会地位低下,早在吏胥地位比后代还略高的唐代,三省主事等虽品秩为流内八、九品,但因是吏胥,士人便拒绝充任,“皆以俦类为耻”[68]。宋代有流内官品的吏胥,没有资格合班朝参君主,而官品比他们低的官员却可以朝参[69]。宋太宗时有一中书省吏应科举,已及第,“上知之,令追夺所受敕牒,……因谓侍臣曰:科举之设,待士流也。岂容走吏冒进,窃取科名”。因下诏明定中央、地方吏胥禁止应科举[70]。明、清两代吏胥地位更是等而下之。明太祖曾就科举事批示“吏胥心术已坏,不许应试”。其后限制更多,“而吏员之与科举,高下天渊矣”[71]。清陆世仪说:“限其出身,卑其流品,使不得并于世人君子者,吏也。”[72]钱大昕更说:“自明中叶以后,士大夫之于胥吏,以奴隶使之,盗贼待之。”[73]清末冯桂芬仍说:“后世流品,莫贱于吏,至于今日而等于奴隶矣。”[74]
  最后,更重要的是,在处理政务中,如前述唐四等官,“主典”即吏胥只能整理资料,提供法、例,而无决断权。明、清吏胥原则上是“役”,就更谈不上决断权。明太祖《大诰三编·农吏第二十七》[75]:“今后诸衙门官,凡有公事,……或亲笔自稿,照行移格式为之,然后农吏謄真,署押发放。吏本黏连卷宗,点检新旧,验看迟速,知数目之精,未尝公事主谋在乎吏。今往往正官、首领官凭吏立意,施行其事,未有不堕于杀身者也。……凡百公事,若吏无赃私,一切字样差讹,与稿不同,乃吏謄真之罪。设若与稿相同,主意乖违,罪坐官长,吏并不干。”[76]此吏胥无决断权之明证。前引李慈铭称吏胥参与决断为“偷窃权势”,道理便在这里。
  现在的问题是:为什么历代王朝的主要依靠力量,依然是不熟悉法、例的官员,而熟悉法、例的吏胥却不是,相反,政治、社会地位还很低?
  在唐宋以前,很长一个时期是由门阀制度决定的[77]。随着门阀制度的变化、消逝,官员、吏胥在政治、文化、道德素质上的巨大差距,便上升为主要原因。
  首先,由于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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