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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古代吏胥的特殊作用及官、吏制衡机制

时间:2009-7-24 13:57:17  来源:不详
瀚说其所以无法坚持“久任”,是因为士大夫“竞进之心炽”,见《松窗梦语》卷八。
[45]所以两汉察举之人材,优者待以不次之位,劣者也不斥退,仍可入仕。地方上“或至阖郡而不(察举)一人”,亦是人材缺少的一个反映,见《汉书》卷六《武帝纪》元朔元年十一月诏。
[46]《苏东坡集·奏议集》卷五《转对条上三事状》。
[47]《大学衍义补》卷十《公铨选之法》。
[48]宋代冗官队伍庞大,以至居官者“不知职业之所守”,见《宋史》卷一六八《职官志八》杨亿疏。又参《廿二史札记》卷二五《宋冗官冗费》。明桂萼说:世宗曾下“圣谕”,承认“今天下诸司官员,比旧过多,……增添冗滥……”,见《明经世文编》卷百八一《论革冗官疏》。
[49]《司马文正公传家集》卷二一《乞分十二等以进退群臣上殿劄子》。
[50]也叫“年劳补官法”,见宋赵升《朝野类要》卷三《入仕·年劳》。但宋代出职只限于州以上和中央机构吏胥,见王曾瑜《宋朝的吏户》,载台湾《新史学》四卷一期。元明清县吏胥也可出职,但和宋州以上一样,限于“经制之吏”,参《清经世文编》卷二四《额吏胥》。
[51]以上分别见《水心别集》卷十四《吏胥》、《亭林文集》卷一《郡县论八》。
[52]役满后允许“考职”(考官府文书的草拟,合格者可以出职为小官),不取者退役。俱见《清(光绪)会典》卷十二。清初地方上吏胥则有“三年更替之令”,见《清经世文编》卷二四《访惩衙蠹之法疏》。又道光十年例,对“役满不退者”,明确规定“杖一百”,见《大清律例增修统纂集成》卷六吏律职制“举用有过官吏”条附条例。
[53]以上见薛允升《唐明律合编》卷九明律“举用有过官吏”条按语。薛氏清末任刑部尚书,所言自可信。吏胥逃法窟穴公庭之术,一部分参见《清经世文编》卷二四《访惩衙蠹之法疏》及同卷《驭吏论》。
[54]《日知录集释》卷八《选补》。早在唐代,赵匡在《选举议》中已说:士人读经书,诵疏文,不习政务,“及临人决事,取办胥吏之口而已”。见《通典》卷十七《选举五》。
[55]《古今图书集成·选举典》卷百二七宋苏洵《广士》。
[56]《清经世文编》卷三《思辨录论学》。
[57]参赵翼《陔余丛考》卷二七。又《明(万历)会典》卷五选官条:“其应选官员人等,……照例避(籍)贯铨注。”《清(光绪)会典》卷十:“凡铨政,……密其回避,……督抚以下至佐杂,皆回避本省。”
[58]陈登原《国史旧闻》第三分册《清吏胥》引梁章钜《退庵随笔》卷五。
[59]如《大清律例》户律婚姻“尊卑为婚”条虽规定“若娶己之姑舅、两姨姊妹者,杖八十,并离异。”即不许表兄妹通婚。但所附条例却规定“其姑舅两姨姊妹为婚者,听从民便”。不了解本地风俗习惯,就无法正确执行这一法、例。至于各地官文书,“因俗立教,随地制宜”的内容更多一些,这就更需要官员在执行中了解本地风土好尚。参《清经世文编》卷二十《咨询民情土俗论》、卷二二《通饬州县巡历乡村论》。
[60]清阮葵生《茶余客话》卷七《论吏道》说:“夫以他州外郡之人,为来往无常之官,官一而吏百,又皆文采声华、不习民事之官;以之驾驭百十为群,熟悉风土,谙练事故,作奸犯科,无赖之吏,于此而能奏循绩焉,固较汉世难十百也。”如不计对汉政之美化,应该说,概括得比较全面。
[61]危太素《送陈子嘉序》,载《全明文》(2),上海古籍出版社,1994年。又参韩儒林《元朝史》上册,第339—340页,人民出版社,1986年。
[62]以上参前引张广达《论唐代的吏》、王曾瑜《宋朝的吏户》。如《唐六典》卷一尚书省主事(从九品)“皇朝并用流外入流者补之;”宋代任命尚书省、中书省主事、令史,还需皇帝下“制”,如《元丰类稿》卷二一、二二,即有此类“制”。
[63]分别见《元史》卷二九《泰定帝纪》至治三年十二月诏,及《元史》卷二五《仁宗纪》延祐元年十月敕。详参前引许凡《元代吏制研究》二章六节。其实对吏胥升官给予限制,唐代已时有规定。如《唐会要》卷五八《尚书省诸司中·吏部尚书》唐德宗“敕:流外出身人今后勿授刺史、县令、录事参军”。当然,实际上总有极少数人迁升高官,乃属特殊情况,从来如此。
[64]《古今图书集成·选举典》卷百二七南宋胡太初《昼廉绪论·御史》。
[65]以上参宫崎市定《王安石的吏、士合一政策》,载《日本学者研究中国史论著选译》第五卷,中华书局,1993年。
[66]《明史》卷八二《食货志六》称明代官俸最薄,“自古官俸之薄,未有若此者”,但最低从九品官员的俸禄为五石米,仍比吏胥最高的俸米二石斗多出一倍。参《廿二史札记》卷三二《明官俸最薄》。
[67]雍正曾说:“各衙门书吏势难枵腹办事,酌量稍给纸笔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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