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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古代吏胥的特殊作用及官、吏制衡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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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9-7-24 13:57:17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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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于理犹无违碍。”可见所给之钱仅旨在免除“枵腹”,微薄可知。参前引宫崎市定《清代的胥吏和幕友》。 [68]《旧唐书》卷八一《刘祥道传》。 [69]《宋史》卷一六八《职官志八》建隆、元丰、绍兴诸“合班之制”,列入正一品至从九品官员,而有流内官品的吏胥却不在其内。 [70]参《文献通考》卷三五《选举八》。又:父祖两代如是吏胥,即使已出职为官员,本人也不许与宗室通婚。见《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九一,元丰元年八月己酉。 [71]以上见《日知录集释》卷十七《通经为吏》。 [72]《清经世文编》卷三《思辨录论学》。 [73]《日知录集释》卷十七《通经为吏》集释引“钱氏云”。 [74]《易吏胥议》,见《皇朝经世文续编》卷二二《吏政七》。 [75]见《全明文》(1)。“农吏”即吏胥,因一般作为“役”签发农民充当,故名。 [76]“吏并不干”,与明律“并以吏典为首”规定,略有出入,此处不论。 [77]参拙稿《门阀制度》,见白寿彝总主编《中国通史》第五卷丙编第三章,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七册。 [78]如《汉书》卷八八《儒林传序》早就指出:儒家经书“先圣所以明天道,正人伦,致至治之成法也。” [79]《朱子语类》卷十四。 [80]《日知录集释》卷八《吏胥》条载谢肇淛语。又宋曾肇在“论内批直付有司”疏中说:胥吏“但以奉行文书为事”,而和官员对上级文书特别是“帝王号令”,可以提否定意见不同,疏载《宋文鉴》卷六一。 [81]《日知录集释》卷十七《通经为吏》。 [82]《明经世文编》卷三一四《边方灾患恳免加派钱粮以安人心疏》。 [83]《大学衍义补》卷百十一。 [84]按是否“廉正不阿”,与义、利之别,涵意还略有出入,这里为免琐碎,不再细别。 [85]清陆陇其说“本朝大弊只三字,曰例、吏、利”,见《清稗类钞》第十一册“例、吏、利”条。清末冯桂芬发挥说“谈者谓今天下有大弊三:吏也,例也,利也。任吏挟例以牟利,而天下大乱……”,见《皇朝经世文续编》卷二二《吏政七·省则例议》。 [86]参薛瑞录《清代养廉银制度简论》,载《清史论丛》第五辑,中华书局,1984年。 [87]以上分别见《文献通考》卷三五《选举八》,及《新唐书》卷一四九《刘晏传》。 [88]《续资治通鉴长编》卷百九六嘉祐七年五月丁未。 [89]《金史》卷八《世宗纪下》大定二十三年十一月后闰月戊午。 [90]以上俱见《通制条格》卷五《学令·科举》。 [91]分别见《大清律例增修统纂集成》卷四《文武官犯私罪》,及卷三一《官吏受财》。 [92]《庆元条法事类》卷七三《检断下·断狱令》。 [93]《清史稿》卷一四四《刑法志三》。按这些规定原就一般平民而言,由于吏胥无官员赎刑待遇,法律地位同平民,所以笞、杖可由有关官员判决、执行。 [94]如宋代《名公书判清明集》卷十一《公吏门》记吏胥因“受赃枉法”等遭官员严惩之事达二十余件,材料集中;明《国朝典故》卷三三所收《野记三》记明代苏州知府况钟对“窃贿”吏胥,一日“立毙六人”,虽系特例,亦可见吏胥受控制之严。俱请参看。 [95]《大清律例增修统纂集成》卷三一《官吏受财》。 [96]如元朝即其一例。其危害参前引许凡《元代吏制研究》四章三节。 [97]如《明夷待访录·胥吏》便说:“诚使吏胥皆用士人,则……害可除矣。” [98]以上分别见《南史》卷十八《萧思话附萧琛传》,及《隋书》卷二五《刑法志》。 [99]《宋书》卷四二《王弘传》。 [100]《颜氏家训》卷四《涉务》。按令史在全国吏胥中地位最高,令史可鞭杖,则一般吏胥可鞭杖,自不待言。 [101]《古今图书集成·选举典》卷百二七宋苏洵《广士》。 [102]《燕翼诒谋录》卷一。“一齐不胜众楚之咻”,出自《孟子·滕文公下》,原意是:楚大夫请一齐人教儿子“齐语”,但周围都是楚人在喧哗(“咻之”),所以无法学好。此处意当为:以士人为吏胥,提高其地位只是局部改革,无法抵挡全体吏胥地位卑下这一长期形成的风气与影响。 [103]金元两代,以文化素质差的少数民族入主中原,更重吏能;特别是元代,整个社会重吏轻儒,以至有些士人(包括儒学教官)也不得不充任吏胥。但这是一种特殊情况,而且元仁宗开科举后,情况正在逐渐变化,如果元朝不是很快被推翻,随着汉化进行,恐怕迟早会转入重士人、官员,轻吏胥的道路,此处不具论。 [104]以明代为例,世宗时桂萼上《论革冗官疏》,引世宗语“太祖初(官)无许多,后来增添冗滥,宜致百姓艰窘,日甚一日”;桂萼自己也说“ << 上一页 [11] [12] [13]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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