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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古代吏胥的特殊作用及官、吏制衡机制

时间:2009-7-24 13:57:17  来源:不详
“推情察理”,灵活判案,而不死抠条文。丘浚把这叫做“法外意”。因为重罪案子最后仍需上级、中央核准,所以“法外意”与统一政令并不抵触。相反,只会更符合整个统治利益。而吏胥由于素质低,虽熟悉法律条文,却不懂这种“法外意”,只会表面上理解法律,这在某些情况下对正确判案和统治利益是不利的。所以判案“不可专委之吏胥”,就是说吏胥只可提供法、例或建议,最后仍需官员把关、下判。很清楚,丘浚的话是从另一角度即司法角度,反映了历代王朝其所以依然重官员,轻吏胥的原因所在。一句话,关键在于官员“读书知义理”,政治、文化素质较高,而吏胥则否。这和明成祖关于御史“有学识,达治体”,而吏胥则不然的要求与评价,精神是完全一致的。
  其次,历代王朝其所以依然重官员,轻吏胥,还有一个主要原因,这就是鉴于二者在道德素质上存在的巨大差距。用明成祖的话说,就是前者可以做到“廉正不阿”,而后者“知利不知义”[84]。“知利不知义”在吏胥身上的突出体现,就是通过舞文弄法,蒙蔽官员,来达到贪污受贿,敲诈勒索,中饱私囊的目的,从而给王朝统治带来不小的危害[85]。这在本文一开始已经涉及。而官员,虽然也有不少贪赃柱法的,但比起吏胥来,总体上看,数量却要少得多,所谓“廉正不阿”,只能从这个角度理解。二者其所以存在这一差距,原因有三:第一,官员学习过《五经》、《四书》,儒家道德修养好一些,而吏胥则否。第二,官员仕途升迁没有限制,不愿因小利而影响、丧失辉煌前程;而吏胥即使出职,前程也有限,其吸引力远不如眼前财利。第三,官员俸禄丰厚,如清代为避免官员贪赃枉法,甚至于正俸之外另支付“养廉银”,外官总督、巡抚多到每年一、二万两,约相当于原俸银的一百倍,十分惊人[86];而吏胥俸禄微薄,甚至没有俸禄,故不得不通过贪污受贿等以养家度日。以上三者中,第一点当是最主要的原因。
  关于官员、吏胥道德素质方面的巨大差距及其形成的原因,古来论述颇多。如唐刘晏说:“士(指官员)陷赃贿,则沦弃于时,名重于利,故多清修;吏虽廉洁,终无显荣,利重于名,故吏多贪污”。这话前半段另一处作“士有爵禄,则名重于利”,更明确[87]。宋司马光说:“府史胥徒之属,居无廪禄,进无荣望,皆以啖民为生者也。”[88]金世宗说:“夫儒者(指当时的进士)操行清洁,非礼不行;以吏出身者,自幼为吏,习其贪墨。”[89]元代一些官员说:吏胥“幼年废学,辄就吏门,礼义之教,懵然未知,贿赂之情,循习已著,日就目将,薰染成性。及至年长,就于官府勾当,往往受赃曲法,……盖因未尝读书,心术不正所致”。“吏人不习书史,有奸佞贪污之性,无仁义廉耻之心”[90]。明、清类似论述更多,不备引。这些表明,官员与吏胥的道德素质,相互比较,优劣十分明显。从这一方面着眼,历代王朝也必然要重官员,轻吏胥。
  总之,吏胥虽然发挥着督促官员奉行王朝法、例的作用,但先天的缺陷——政治、文化、道德素质的低下,又决定他们才干有限,与官员相去甚远,绝对无法取代;特别是还会利用官员不熟悉法、例等弱点,谋取私利,危害整个统治利益。比较起来,官员的优点要多得多,价值、贡献也大得多。这样,衡量利弊,历代王朝只得选择重官员,轻吏胥的总方针。一方面坚持通过吏胥以法、例限制官员处理政务上的任意性,以维护全国政令的统一;另一面,为调动官员的积极性,限制吏胥的危害作用,除了规定二者政治、待遇、社会地位上的巨大差别,使吏胥在官员面前自惭形秽,绝不敢平起平坐外,更重要的是,还赋予官员以吏胥所绝没有的、一定范围内的决断权,允许官员在不违反法、例的条件下,拥有处理政务的灵活性。此外,法、例还加重了对吏胥犯罪的惩罚:如清律规定如犯私罪,官员仅罚俸、降级、革职等;而吏胥则直接行笞、杖,如达杖六十,还需“罢役”,比官员重(官员需达杖一百,始换为革职,并不行杖)。清例还规定,吏胥“如有舞文作弊,藉案生事扰民者,系知法犯法,俱照平人加一等治罪;受赃者,计赃从重论”[91]。其中徒以上刑虽最后需申报上司、朝廷决定,但均由本衙门官员先提出意见,意见如何,关系颇大;特别是笞刑、杖刑,还全由本衙门官员(如知县等)自行判决、执行。如宋代规定“诸犯罪,……杖以下县决之”[92];清代规定“……笞、杖轻罪,由州县完结”[93]。这样,经过这一系列措施,实际上是把吏胥交给本衙门官员控制、管束了[94]。而且为了督促官员对吏胥严加管束,如清例还规定:“司道府州县等官,不时访察衙蠹(主要指犯罪吏胥),申报该督抚究拟”,否则,如经上司或他人发觉,此官员“照徇庇例,交该部(吏部)议处”[95]。
  综上所述,历史事实表明:历代王朝绝非“废官而用吏”,使吏胥“柄国”,而是在以官员为主要依靠力量,把吏胥交给官员控制、管束条件下,发挥着吏胥督促官员奉行法、例的特殊作用,以维护全国政令的统一。这是一种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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