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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新桂系政权的民族同化政策

时间:2009-7-24 13:43:11  来源:不详

  论文关键词:新桂系政权;民族同化政策
  论文摘要:新桂系政权在民族区域治理上。实施改土归流,编组乡村甲,彻底改革少数民族地区的基层行政体系;在民族教育上,实施“特种教育”,大力推进少数民族基础教育;在民族风俗习惯上,实施“风俗改良”。强制少数民族移风易俗;在民族宗教信仰上,破除“迷信”,强迫少数民族放弃民族宗教信仰。这些政策的根本目的是实施民族同化、消弭阶级斗争,但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少数民族地区社会文化事业的发展。

  民族政策是协调民族关系、调控民族发展方面采取的措施、规定等的总和。它具有重要的社会功用,不仅能够促进民族自身的经济社会发展,而且可以协调多民族之间的复杂关系,实现多民族国家或地区的有效治理,因此统治者在政权建设的过程中都很重视制定切合实际的民族政策。民国时期统治广西的新桂系政权也不例外,制定和实施了不少民族政策。虽然历来多有学者对此进行探讨,但多从历史学本位出发来看问题,或失之于简略,或总结得不到位,深有继续加以跨学科探讨的必要。本文从梳理一手资料出发,参以现有的民族理论体系,力争对新桂系政权的民族同化政策有个比较全面的认识。不当甚或谬误之处,尚请方家赐正。
  
  一、改土归流。编组乡村甲,改革少数民族地区基层行政体系
  
  自代实行土司制度以来,“不”土官一直是广西地方政府比较头痛的事情之一。虽已历经多次改土归流,但到新桂系统治时仍还有一定残余。从1928年起,新桂系政权开始致力于解决这一问题。时任省政府主席的黄旭初曾拟具改流的具体方案,提交到第四十六次的省务会议讨论通过。然后,即发布政令,责令土司残留区彻底完成改流。关于改流方案,民国《同正县志》曰:“省政府将左右江所有土属改为流官,有一属可成一县者,有两属三属以至四属合成一县者。”具体来说,改流类型可分三种:一是直接由土司区改流为县级行政单位,如忻城土司于1928年改土归流,置忻城县;万承土州于1929年改土归流,置万承县。二是土司区归并到已有县级行政单位,如江州土州于1927年改土归流,并入崇善县;罗阳土县“全属无他属可并,乃归同正县治理,而弹压故以取消”。三是几处土司区合并成新的县级行政单位,如雷平县即系1928年由下雷土州、太平土州和安平土州合并而成;上金县则是由上龙土巡检司和金龙峒合并而成。
  在镇压桂北瑶民起义后,新桂系认识到必须彻底改革少数民族地区基层行政体系,而最为有效的方法就是编组乡村甲。1933年4月,新桂系政权出台了《广西各县苗瑶民户编制通则》(以下简称《编制通则》),开始在全省范围内对少数民族进行编管。这一法令涉及政治、经济、社会、教育等方面内容,是新桂系政权统治少数民族地区的根本大法。从该法令所规定的编组方法来看,其中隐含的一个逻辑就是“苗瑶民族落后”,当他们的户、甲、村数不及五时,本族人就只能成为副职,而不是以人数多寡或通过选举产生正职。为对苗瑶等少数民族进行严密的控制,新桂系又规定:“苗瑶民户之正副甲长及村长,由区公所或县政府委派,呈报省政府备案。”这样一来,苗瑶地区如有风吹草动,就再也瞒不过统治者的眼睛了。
  在新桂系政权的倡导和压制下,广西省内有苗、瑶等少数民族的地方纷纷行动起来,先是对苗瑶民众的生活状况进行调查,而后根据实际情况编组乡村甲。平南县的瑶族被编为3个乡,西隆县将苗瑶地区分为乌梅、苗冲2个乡。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又出现了苗瑶之外的少数民族的编组问题,如镇边县除壮瑶苗外,还有倮倮之类的少数民族,新桂系的态度是参照《编制通则》比附办理。在桂东北地区开展比较早的全县对泗溪源等处的瑶民实行“编户口,立学校”永福县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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