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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新桂系政权的民族同化政策

时间:2009-7-24 13:43:11  来源:不详
,而在成人夜学教育班,女生则要占到3/5的比例。这里还应该强调的是,新桂系政权实施的“特种教育”本质上是以少数民族经济文化落后为出发点的,带有歧视少数民族的意味。

 
  三、推行“风俗改良”,强制少数民族移风易俗
  
  风俗习惯是一个民族最为外显的特征之一,其他族体往往首先根据其独特的风俗习惯来判断其民族属性,因此一个政权的风俗政策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它在民族问题上的态度。新桂系政权把广西境内的少数民族视作风俗习惯落后的“特种部族”,因此它始终推行“风俗改良”,强制少数民族移风易俗。
  早在1931年,新桂系政权就颁布了《广西各县市取缔婚丧生寿及陋俗规则》,对婚嫁、丧祭、生寿、游神、歌圩等风俗习惯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如关于婚嫁即规定:“女子出嫁后须常住夫家,从前不落夫家或逃婚陋习应禁绝之。”同时,并成立了省县市各级改良风俗委员会,来推动这一工作。两年后,又修正公布了《广西省改良风俗规则》,成为新桂系政权推行“风俗改良”的总的法律规范。根据该法规,广西各少数民族需要改装易服,摒弃本民族传统服饰;不得早婚和不落夫家,并不准聚集歌圩唱和;不得迎神建醮,奉祀淫祠及送鬼还愿㈣。除了上述总的法律规范以外,新桂系政权还颁布了许多专门性的禁令、政令,如1932年,新桂系政权颁布训令,提出“各县乡村禁约实有重行恢复厘定实施之必要”,后来形成了《广西各县订定及执行乡村禁约须知》这一专门性法规。
  在新桂系政权的强制压力下,各县市不得不采取措施推动风俗习惯的改良。三江县不仅把省里颁布的法规印发各乡村,而且后来还重订实施办法41条,其中规定:“青年男女,除作正当公开社交外,不得相约唱和山歌,及约期座夜等,不良之陋习。”同时并规定婚丧均应报团局登记,以加强监控。上金县为严禁当地少数民族女子不落夫家,规定“凡有男子控诉女子不落家者,应即拘该女子到案候讯。同时并传该女子父母到堂,勒令刻日送女归夫家,并具切结。否则收押,押至愿回夫家时为止。”同时还严格控制当地歌圩和歌会的举行。雷平县自古属土司统治区,歌圩、歌会十分活跃,当时统计多达68处,虽然这一风俗习惯由来已久,但却遭政府的废禁,地方精英也起而约束民众,因此歌圩慢慢衰落,仅荒村僻陇间才有举行的。
  在新桂系政权看来,民族习俗的改良乃是所奉行的民族主义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着力甚多。但新桂系在改良风俗的过程中,推行同化政策,歧视少数民族,引起少数民族的不满,各地不断爆发冲突斗争。在龙胜的龙脊壮族聚居区,大寨老、副乡长潘祖安和寨老、村长侯会庭等人被迫召集十三寨群众大会,宣布“龙胜县改良风俗委员会禁令”,强迫壮、瑶群众改装易俗,但遭到与会者的强烈反对。
  
  四、“破除迷信”。强迫少数民族放弃民族宗教信仰
  
  宗教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中国各少数民族都有信仰宗教的传统,宗教的影响深入到这些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甚至成为民族的共同心理。如何对待和处理民族宗教信仰问题,历来是当政者一项重要的民族政策。
  广西少数民族大多有自己的民间信仰。如壮族在以万物有灵观念为核心的自然崇拜、神话体系和鸡卜占术的基础上发展产生了以祷祝神灵禳解的“麽”教形式;瑶族不仅有盘瓠等祖神崇拜的内容,也有崇拜道教众仙的现象;苗族信仰龙神,流行“接龙安龙”的法事;其他如侗族、彝族等都有自己独特的民族宗教信仰。新桂系对上述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存在偏见和持歧视的态度,认为它们不仅使个人的生活受到不良的影响,而且也影响到社会的进步,因此早在1931年就规定:“凡游神、醮会、求神、拜、送鬼、放花炮、完花愿及明、中元节焚烧冥镪、纸扎等迷信行为,均应革除”。这样的规定把广西各民族民众千百年来的信仰认定为违法,严重影响传统文化的传承与发展。
  为迫使少数民族放弃宗教信仰,新桂系还采取了不少具体的实施办法。具体来说,主要有如下四种:(一)倒毁偶像。“偶像可以说是迷信的重要工具,打倒了偶像,愚夫愚妇便失掉了迷信的信仰,使他没有足以崇拜的偶像,因此新桂系做了很多工作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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