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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历代户籍治安管理制度溯源

时间:2009-7-24 13:43:49  来源:不详
是三年一次。不过,评定户等要比编造户籍早一年。
  所谓课户,户籍簿中还要注明是否课户。《通典·食货志》中的“丁中”条,引武德七年(624年)令:“男女始生为黄,四岁为小,十六岁为中,二十一为丁,六十为老。”担负课役的丁口为课丁。凡户内有课口者,称为课户。
  所以户籍薄就是根据手实、计帐、户等定簿而制成的。其内容首列户主姓名,次列男女人口,姓名,年龄,与户主关系,各男口下,注明是丁,还是中、小、黄。各女口下,注明是丁妻,还是寡妻妾。在户主名下注明户等,是否课户,及现时是否在负担课役。丁口项目之下,还载明应受田若干。在实行均田制期间,更详细载明应受田若干,已受田若干,其中口分、永业、院宅各若干。 

  里正,有调查了解本里户口变动情况并向上级申报的责任。在户籍工作中要严格遵守下述规定:
  首先是严禁漏报户口。凡漏报户口(脱户)者,家长,徒三年;脱产及虚报年龄,以逃避课役的,徒一至三年。里正和州县长官也依所辖地区脱漏户口的多少,处以笞刑到三年徒刑。如,里正和主管官吏妄自脱漏户口以牟取私利的,以枉法论,处徒、流、直至加役流。其次是禁止“相冒合户”。应该负担课役的丁口,如果利用疏远的亲属关系,把户口报入免役户中云,以逃避课役,犯者处徒刑二年。没有课役负担的人,为了“资荫赎罪”而相冒合户的,其情况比逃避课役为轻,但也要减二等论罪。里正以上的主管官吏知情不报者与同罪。三是限制析户分居。由于财产和丁口的多少,是决定户等高低的标准,人们就用分户异居的办法来分散财产和丁口,以降低户等,减轻课役的负担。
  其次唐政府对分户有所限制:一是凡是祖父母、父母在,而子孙“别籍异财”者,处徒刑三年。但对于要求分户而自愿不降低户等的,政府可以允许,因为这样不影响国家税收。二是政府对于遵守法令不分户的则给予一些优待:天宝元年(742),唐玄宗敕令州县查勘,一家有十丁以上,允许免除两丁徭役,五丁以上允许免一丁徭役。
  第三是唐代临时户口和外出人员报告制度:一是唐代在里中推行邻保制度。规定“四家为邻,四邻为保”。平常有远客来止宿,以及保内有人外出,必须告诉保长。二是里正对于要求离开本乡外出的人,有责任根据民司的规定进行调查。按规定离乡外出,必须申请过所(通行凭证),并且有严格的审批手续,须要通过里正及有关人员进行调查。里正,调查的内容包括外出人的户等。奴婢是否有籍,本人外出后何人代承其户,驴马及奴婢的来源等几个方面。关键在于户口的阅实和赋税是否有人代为承担。调查清楚之后,就调查的内容开具证明申报上级官司,官司再根据调查证明的情况进行审批,然后决定是否给予过所。
  
  宋代户籍治安的保甲制度
  
  唐末黄巢领导的农民大起义,沉重地打击唐王朝的统治。各地藩镇势力趁机扩张地盘,攻伐称雄,在黄河流域相继出现了“五代”;在长江流域和长江以南的地区,先后建立了10个封建割据政权。公元960年,掌握后周军政大权的赵匡胤,通过兵变夺取了后周政权,而建立了宋王朝——北宋。北宋王朝的统治者,凭借军事实力,对各割据政权采取了各个击破的策略,经过20年的战争,基本上结束了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大分裂的局面。宋王朝建立之后,面临削弱割据势力,巩固国家统一,恢复社会安定,重建封建经济等等一系列问题。进而“强干弱枝”,达到集权中央的对策。
  王安石创立保甲法制度的用意,就替代了北宋前期乡、里的基层户籍治安组织。
  保甲之名,始于北宋王安石的保甲法。王安石的保甲法有其特殊的内涵,它既有连坐相保的检察作用,也包括兵农结合的抽丁、训练的军事职能。而后世统治者所实行的保甲制度,往往只有“连坐相保”的作用。这样的保甲,并不始于王安石,实始于商鞅的什伍连坐,只是当没有保甲之名罢了。
  保甲法是王安石变法的内容之一。保甲法推行之后,保甲制度就替代了北宋前期的乡里组织。王安石之所以要以保甲制度来取代乡里组织,其用意是:
  一是以职役管理乡里行政的制度,以至于整个役政有很大的弊病,须要改进。北宋规定,九等民户中,下五等户一律免役。但大地主、官僚都有免役特权,考中进士的人家,在衙门中有职务的人家,就连太常寺的乐工之类也都有免役特权。此外、僧、道、女户、单丁以及城市中的市民和商贾都可以免役。这样一来,各种差役部落在地主阶级的中下层和比较富裕的白农身上了。在各种名目的差役中,负担最重的衙役,他所押送的官物或看守的仓库,遇有丧耗损失,必须照数赔偿,常因此破产。其次是里正,如遇乡里有无力纳税的,或税户逃亡,他们都得选垫付或代为交纳,常因此倾家荡产。这个役法上的弊病,王安石另用免役法来纠正。一年轮换一次。应役期内,免纳役钱十五贯。壮丁由不纳役钱的下等户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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