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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周公载《康诰》中建立的法制体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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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9-7-24 13:43:59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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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应。周公认为。一个犯人的罪轻罪重。不单集中在罪行本身,还要看他的犯罪意图、认罪态度、是初犯还是惯犯等情况。他对康叔说:“封。敬明乃罚。人有小罪非眚。乃惟终,自作不典;式尔,有厥罪小,乃不可不杀。乃有大罪非终,乃惟眚灾适尔,既道极厥辜,时乃不可杀”。对初犯、过失犯罪和认罪态度较好的。可以宽恕;而对于故意犯罪的惯犯,认罪态度又不好。就不能不杀。 断案的过程还需十分谨慎。“要囚,服念五六日,至于旬时。丕蔽要囚”。要囚。即幽囚。幽囚的罪行都要反复考虑五、六天,甚至十几天才可以定罪。这样的谨慎小心。一方面是爱民恤狱,不能罪及无辜。另一方面也是要维护司法公正。 这些指导虽然多为经验主义的。但周公已经认识到司法程序、司法规则的重要性。提出了一套具体的司法要则交由康叔实行,以避免司法中出现的不必要的失误。这是很有先见之明的。 对于执法方面,周公认为,一旦认定罪行大小,就要进行处罚。严刑峻法当然要不得。但对犯人使用轻刑也不妥当。周公认为合理的措施是“中刑”。就是犯了多大的罪。就给予多大的处罚。是以他一方面认为应该以殷人的办法执殷地之法,要“罚蔽殷彝”,另一方面又认为殷刑过分严酷,不能全部使用,而是只能用其中的“义刑义杀”。不能用非谋非彝。相对于之前的商代来看,这是了不起的政治智慧。 殷商是我国古代以酷刑闻名的朝代,《韩非子·内储说上》记载一例殷刑即民众不小心把灰倒到了公共道路上就要砍手,“殷之法,弃灰于公道者断其手”。从史料之记载来看,殷代之法以其刑罚之严苛传名后世。这是否就说明商代的法制比较发达呢?不是的。 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提出了一个观点——“刑罚的增减和人民距离自由的远近成正比例”。刑罚与刑法是两个概念。刑罚之严苛不但不能作为刑法先进的依据,而且就其本身来说,也不是刑律适用的标准。殷刑是不是有效的国家机器。看看商纣酷政亡国就可知道。刑律、刑法、乃至整个法律体系,应以贴合其适用环境为上。周公一再提出要用中刑。是非常高明的政治智慧。其父文王在法制上就已经提出了“明德慎罚”、“庸庸、祗祗、威威”的两分法。而周公更是在“明德慎罚”定位上建立起完整的法制体系。虽然《康诰》中的法制是建立在君主专政的基础上的。但它以教化预防犯罪。在“慎罚”的原则下建立法制保护人民人身和财产安全。营造较宽松的政治环境,有利于社会的发展和民众的利益,从所处时代之早来看,它有着不言而喻的先进性。 上一页 [1] [2] [3]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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