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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古代社会的腐败与世风

时间:2009-7-24 13:45:35  来源:不详
就行贿受贿而言,弥漫于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之中,无耻官僚将仕途视为追逐名利之路,或以贿赂谋取功名,或以贿赂结党营私,或以贿赂求官、升官,或以贿赂求得法外施恩,不一而足。地方官晋京“朝觐”,要向京官送礼行贿;下级官员晋见上级,要送“见面礼”;上级官员到下面视察,更是送、索结合,不厌不休。《明史·邹缉传》曾称,“贪官污吏遍布内外,剥削及于骨髓。朝廷每遣一人,即是其人养活之计。……有司公行贿赂,剥下媚上,有同交易。”这段话揭示出贪污与贿赂之间所存在的必然联系,“剥下”方可“媚上”,贪污才能重贿,重贿才能通神。从这个意义上说,“公行贿赂”不但腐蚀着官员的灵魂,败坏着官场的风气,而且又对官员的贪污起着推波助澜的作用。

  “官贪政贿”作为吏治腐败的主要表现,从根本上说,与传统社会的专制政体密切相关。权力的膨胀与私欲的膨胀原本就是一胞双胎,它与腐朽的专制统治结下了不解之缘。贪污腐败在王朝统治的初始已经胎生,并伴随着王朝统治的盛衰而消长。以君主专制为特征的政治体制是导致贪污成风、贿赂公行的祸害之源。贪污不但上蚀国财,下残民生,贿赂不但使“小人贵宠,君子困贱”,“贤者不得行道,不肖者得行无道”,造成官场上正人君子少,邪恶之人多,从而加快吏治腐败的进程,而且最终都要无情地侵蚀每个封建王朝的肌体,使之在官贪政腐中走向败亡。因此,王朝末期一次次的起义暴动,周期性的政治危机,都可以从日益严重的吏治腐败中寻找根由。

   惩贪倡廉是维护统治的基本要求

  古人早已清楚地认识到,贪污腐败可以导致亡国,也会累及身家性命。正如《贞观政要·贪鄙》中所言,“为主贪,必丧其国;为臣贪,必亡其身。”贪污腐败虽有时为最高统治者所容忍,甚至纵容,但从整体上看,历代统治者为了维护其统治,都要从制度上进行规范和遏制,历史上不断完善的谏议制度、监察制度、法律制度、考核制度、回避制度等的出台和施行,即是明确的标志。需要指出的是,有的制度已经相当严密,如简中就有对“不廉”官吏“不可不为罚”的记载;汉代则有官吏犯脏,“子孙不可察举”的诏令。《魏律》、《晋律》、《梁律》、《陈律》、《周大律》中有“请赇”、“请求”、“受赇”专篇,规定了对行贿受贿的处罚。《律疏议》是传统社会中具有代表性的法典,对贪官污吏的处罚条款主要反映在“职制”篇中,但在“户婚”、“厩库”、“擅兴”、“贼盗”、“诈伪”、“杂律”、“断狱”等篇中也有涉及。可以说对贪官污吏的处罚则例无处不在。唐以后的法典也同样值得注意,如《宋刑统》将“受财枉法”与“十恶”一起列为“不赦之罪”,就表现出宋代惩治贪污受贿的严厉化倾向,正如赵翼在《二十二史札记》中所说,“宋以忠厚开国,凡罪罚悉从轻减,独于治脏吏最严。”

  制度上与法律上的规范,其目的在于惩贪防贪。在惩贪防贪的同时,对“廉”的倡导也同样明显。《晏子春秋·内篇问下第四》记载了齐景公与晏子关于“廉政”的对话:景公问晏子曰:“廉政而长久,其行何也?”晏子对曰:“其行水也。美哉水乎清清,其浊无不雩途,其清无不洒除,是以长久也。”这是“廉政”一词在文献上第一次出现。“清正廉明”、“吏治清廉”一直被视作从政者的主要行为规范。在儒家的修身治国平天下的政治理念中,“廉洁”、“廉平”、“廉正”、“廉直”、“廉谨”也是主要的道德准则。所谓“廉者,民之表”,“廉者,仕之本”,“廉耻,立人之大节”,“廉耻者,士人之美节”等说教,可谓俯拾即是。同时,古人也认为,“礼义立,则君子轨道而让于善;廉耻立,则小人谨行而不淫于制度。”(《晋书》卷52,《阮种传》)“清高廉正者进,苟贱不廉者退,清与浊分,廉与贪判,有所劝,有所激,则士俗成,士俗成则民风成。”(《廉吏传》卷上)只有“砥砺士大夫之廉耻,使知名义为重,利禄为轻”,才是“转移世道之枢机”(《宋史》卷425,《陈垲传》)。就历代具体的“倡廉”举措而言,在官员的考察、升迁、旌奖等方面,都有表现。《周礼·天官冢宰》认为,考察官吏的政绩,有六条标准:“一曰廉善,二曰廉能,三曰廉敬,四曰廉正,五曰廉法,六曰廉辨”。六条标准都离不开一个“廉”字,体现出“廉”为做官之本和考察之要的基本精神。不少帝王也有意识地表彰廉吏,以此引导官场廉洁奉公的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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