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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宗族聚居的历史变迁与南北方宗族聚居的差异(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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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9-7-24 13:45:38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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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落共同体必然地要承担共同的命运。它们既是村落共同体,也是一个命运共同体。这就决定稻作文化不仅和狩猎民族不同,而且也与麦作社会的民族不同”[72]。 而在旱田的耕作中,则很少需要超出家庭规模的合作。尽管在一些地区的旱作耕作中,犁地时需要较多的畜力和人力共同劳作,但这种合作的规模仍然较小,而且一年之中也只需要几天。黄宗智曾谈到,“冀-鲁西北的种植法,在犁地时使用较多的畜力。表面看来,这些耕作法似乎要求紧密的宗族关系:叔伯弟兄为此而合伙搭套。然而这样的协作,在整个农业周期中只占去几天而已。虽然一些小农也与族人搭伙,但许多人并不限于同族而是和朋友或邻居合伙。单凭犁田时需要的协作,不足以使已婚但不能融洽相处的兄弟聚居而不分家,也不足以成为强固宗族组织的经济基础”[73]。 总之,按照大多数学者的观点,旱作农耕活动中,所需农户间合作的需要既不经常,规模又小,不足以促进宗族聚居和强化宗族组织,也不足以养成合作的习惯。相比之下,在水稻的耕作中,农忙更需要若干农户的合作。而在中国的南方,稻作极为普遍。中国北方,包括西北、华北和东北地区,则均以旱作为主。(当代北方的水稻种植有相当一部分是是近现代才开始的。例如东北,尽管在少数地水稻种植有着相当悠久的历史,但就整个东北地区来说,现有的水田大部分是抗日战争时期乃至上个世纪70年代由旱田改为水田的)因而,一些学者认为,稻作与旱作的差异是中国南北方宗族聚居程度不同的一个原因。 强调耕作中合作的需要者,通常涉及“水的问题”,强调水利工程对合作的需要。中国的北方,降雨量和江河水流量在一年之内及年度间的分布极不均匀,经常发生旱涝灾害。总体上说,北方缺水,旱灾多于涝灾。在旱灾严重时,很多江河水量极少甚至断流,从而使灌溉渠道失去作用,因而,在传统农业社会时期,中国北方中等规模的渠道灌溉工程较少,农业生产基本上处于靠天吃饭的状态。在少量的水利工程中,按照黄宗智对水利工程的分类,中国北方趋于两个极端:一方面是需要国家组织建造和维护的治理大江大河的大规模工程,另一方面是只需少量劳动力投入的打井工程。正如黄宗智所说,“由国家建造和维修的大型防洪工程,与由个别农户挖掘和拥有的小型灌溉井之间的对比,足以显示政治经济结构中的一个强烈对照,即庞大的国家机器与分散的小农经济之间的悬殊差别。在这方面,如果把华北与长江下游或珠江三角洲作对比的话,彼此间的不同是很鲜明的”。水旱灾害有一点不同:旱灾会造成饥荒,水灾则不仅造成饥荒而且直接夺取人的生命和财产。因而,国家组织的水利工程集中于防范水灾。显然,这种大规模的工程并非自发的农户间合作。北方人畜饮用水及少量的灌溉农业主要是靠井水。打井通常只需要一家一户的劳力加上几个帮工,使用和维护通常也只限于一家一户。“冀中南的石家庄地区,解放前井水灌溉比较发达。水井深度一般为7-10米,水位约在地面以下5米。打一口这样的砖砌井,约需5、6个工人一周的劳动。这种井可灌溉5-20亩耕地。另有一种简陋的不须砌砖的土井,实际上只是地上一个洞,5个人一天便可挖好”[74]。笔者亲身参与打饮用水井的过程也足以证明黄宗智之言有理。在极度干旱缺水,地下水位深的地区,需要打深井,而在传统农业社会的技术条件下,打这样的井确实常常需要全村人的合作,而且井水在使用上也是由全村人共享。但即使在这种情况下,也只是在打井过程中才需要较多人的共同劳动,而在维护过程中通常也只需大家不有意破坏即可,只在少数地区并且是处于极端干旱的时期,才需要在分配用水上进行合作。 而在中国的南方,以一个村为单位的水利工程系统相当普遍。当然,在传统农业社会时期,中国的北方并非没有渠道灌溉工程,但与南方相比,需要若干农民家庭经常性合作的中等水利工程要少得多。而且,即使是同等规模的水利工程,其在北方所产生的农户间合作也弱于江南地区。王建革以河北省滏阳河上游和天津地区农田灌溉水利为例,对华北和江南的渠道灌溉水利工程做了比较。他指出,由于水源稀缺,华北私有制基础上的民众水利体制中的水权至少表现出一定的可分性;江南水稻区水面广,涝灾多,故不但水权基本上不可分,往往还是一种团体责任。而明代和清初的天津围田及清末民国时期的小站管田,在开始时期土地是国家所有的,渠道的建设和日常管理都由政府负责[75]。因而,黄宗智的结论是:“长江和珠江三角洲地区宗族组织的规模与水利工程的规模是相符的”。“华北平原多是旱作地区,即使有灌溉设备,也多限于一家一户的水井灌溉。相比之下,长江下游和珠江三角洲渠道灌溉和围田工程则需要较多的人工和协作。这个差别,可以视为两种地区宗族组织的作用有所不同的生态基础”[76]。 此外,还有一些学者指出,在原 << 上一页 [11] [12] [13] [14] [15]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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