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佚失千年 重见天日——北宋《天圣令》的发现整理及其重要价值

时间:2009-7-24 13:45:44  来源:不详
殡(其棺并用官物造给。若犯恶逆以上,不给棺。其官地去京七里外,量给一顷以下,拟埋诸司死囚,大理检校)。置砖铭于圹内,立牓于上,书其姓名,仍下本属,告家人令取”。唐代制度是将无亲戚的死囚埋在固定的“官地”里,政府要提供棺材,墓中还要放置墓志铭。日本的制度与此不同,既不给棺材,也没有专门的埋葬地(只是暂埋在“闲地”里),没有墓志铭。这反映了唐、日丧葬制度以及死囚待遇的不同。同时可看出日本令根据这些不同对唐令的取舍和扬弃。

以上只是最一般地介绍了新发现的《天圣令》的价值。由于《唐令》和《宋令》都没有相对完整的文本存世,因此这部虽仅存10卷但却相对完整的《天圣令》就具有了多方面的珍贵价值,值得我们今后去认真探讨。在中国传统文化中,法律文化是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只有充分认识了中国古代社会中“礼”的文化和“法”的文化的内涵和作用,才能对中国传统文化有更深的了解。这次新发现的《天圣令》则正是了解唐宋时期高度发达的律令文化不可多得的、佚失千年又重见天日的重要法律典籍,值得喜爱中国传统文化的读者去认真地阅读它和认识它,让这一珍贵典籍发挥它应有的重要作用。

                                                 

 

注释:

[1] 以上关于《天圣令》版本状况的介绍,参见袁慧《天一阁藏明抄本官品令及其保护经过》,载《天一阁藏明抄本天圣令校证》(中华书局,2006年)。

[2] 据推测,应与唐开元二十五年令的篇目相同。

[3] 《宋会要辑稿》刑法一之四。

[4] “某”代表阿拉伯数字。

[5] 此处省略了所发文章的题目和出处。以下所涉学者的论着题目和出处也作了省略。详细内容请参见《唐研究》12卷(2006年12月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所载相关文章。

[6] 书名为《天一阁藏明抄本〈天圣令〉校证》。以下文章中所涉《天圣令》的录文或复原唐令的令文,均出自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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