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个幅员辽阔、人口众多的国家实现高度的中央集权统治,必然要有一个与之相适应的庞大的官僚组织系统。然而,自秦以来,尤其是在逐渐地建立健全科举取士制度以来,中国封建社会的官僚,按人口比例算是少而又少的。于是我们注意到,在中国的封建官僚组织系统里,始终掺杂着一类没有官位,却能够一方面主掌地方事务,一方面又能沟通地方绅衿的另一群人。明清以来,特别是清代幕府趋向制度化以来(注:幕府制度并不是一种严谨的说法,但在清代以其实际构成的幕友与官僚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被认为是无待朝廷典章之规定的制度。对此前辈学者郑天挺、缪全吉等人均有过讨论。),在地方政府之中实际形成了官僚、幕友、胥吏这样一种三维体系。它在世界性地踏入工业化时代时,仍然能够使中国社会保持相对稳定的过程中起着重要作用。因此,探讨清代地方官、幕友、胥吏三个阶层的形成及其相互关系,以及这种关系在地方政府的运作,对认识清代中国封建社会的特征或许不无帮助。
一、关于胥吏
关于胥吏的研究,在中国政治史、制度史以及赋役制度等研究中早已引起人们的重视。60年代末,即有台湾学者缪全吉的《明代胥吏》问世[1], 而后日本学者宫崎市定又著有《清代的胥吏与幕友》一文[2](卷一四)。1994年又出版了北京师范大学赵世瑜的专著《吏与传统社会》[3]。他们皆较详尽地介绍了胥吏的产生、作用以及弊害等内容。此外,郑天挺在讨论幕友时,对此也有涉及[4]。为避免重复,本文尽可能省略有关胥吏的概念性叙述,仅就清代胥吏的状况及在行政体制中的地位作进一步考察。此外,关于此类人的称呼,因有掾吏、书吏、司吏、典吏、都吏、通吏、狱典、撰典、攒典、驿吏、提控等,如果再加上“供奔走驱使,勾摄公事”的皂隶、快手、弓兵、仵作、门子、库子、斗级等役职,较难把握。因此,除史料照引之外,本文按近年来学术界的习惯,采用胥吏一词,用以囊括吏役之各级各等。
1.清代胥吏的投充经纬及其来源
清代胥吏的来源基本上沿袭明代旧制。明代的胥吏投充大概有两条途径:一为佥充,一为谪充。关于佥充,《大明会典》中有明确规定:“凡佥充吏役,例于农民,家身无过,年三十以下,能书者选用。”洪武二十八年又奏准:“正军户,五丁以上可佥一丁充吏,四丁不佥!水马驿站、贴军、杂役、养马等人户,四丁以上可佥一丁,三丁不佥;民户,两丁识字,可佥一丁。”[5](卷八,《吏部七,吏役参拨》)
从定制来看,吏役本来应该是一种义务,但是,随着胥吏权益的扩大,到了明代中后期,吏职被视为肥缺,自愿投充者日增,于是形成了不成文的充吏者捐纳之例。嘉靖南宫县知县叶恒嵩对当时的状况也有描述:“自大司农告竭,卖官鬻吏之令屡下,富农巨商争相输粟纳银,为良家,为郡邑掾胥。”[6](卷二,《田赋》) 明隆庆辽东巡抚都御史魏学也曾上言:“本镇自开纳例行,卫所军舍余丁多援纳吏役,规免徭赋。”[7](卷九,隆庆元年六月) 到了明季,捐纳之额更高,自初年之几十两,中叶之几百两以致季世之几千两,以致形成胥吏佥充,貌似义务,而实为行市的局面[1](p.97)。
入清以来,虽然康熙二年曾经一度复准:“停止援纳,俱令各衙门召募,给予执照,开注姓名年岁,著役日期,并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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