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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向活的制度史——以宋
走向活的制度史——以宋
20世纪40年代以来中国大
官僚、幕友、胥吏:清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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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僚、幕友、胥吏:清代地方政府的三维体系(上)

时间:2009-7-24 13:47:00  来源:不详
方印结,按季汇册咨部。”但六年又复准“内阁供事暨各衙门书吏召募考补,或贴写内遴选掣补”。十四年又题准:“书吏承充仍照旧例援纳。”雍正二年及乾隆三十九年又分别两次题准“至贴写、帮差人等,亦择忠诚朴实之人充役”;吏缺“即照各部院之例,于贴写内拣选年久历练者补之”[8](卷一四六,《吏部·书吏》)。可见, 在清代胥吏的纳充事实上仍然是沿用明制。除了朝令以外,在一些奏章中也可以证明这一事实。如雍正五年二月一日,广东布政使常赉的《奏报所得养廉与各项费用摺》中即提到:“投充吏役给发执照,向有督、抚、司纸札之费,今亦照股分银二千八百余两。”[9] 同年闰三月初七,苏州巡抚陈时夏的《请满役吏胥捐银选职疏》中也提到:“窃照定例,各衙门吏攒,历事五年役满,情愿捐纳者,捐银选职。”[9] 这里所谓的“窃照定例”,应该是指清初的“旧例,书吏承充,按纳银数多寡,分送各衙门办事。”[8](卷一四六,《吏部·书吏》) 由此可以看出,明清以来,本始于役法的吏役,到了明季及清初不过是只存其名而已,更无佥充召募之实。如果说清较之明代在胥吏纳充时有所变化的话,并不是改援纳为召募,而是给胥吏的继承提供了更多的方便。甚至可以说,已然存在的胥吏继承问题,到了清代更趋向合理化。到了道光朝,福建漳州知府周镐已明确地看到了这一事实:“书缺买定也,某书管某县,某吏值某科,皆量其出息之多寡,以为授受,州县特其佃户耳。买定之后,则以此缺为传家之宝。官有迁调,而吏无变更,即或因事革除而易名顶替者,仍其人也。”[10](卷二四,《上玉抚军条议》)
    至于所纳金额尚未见史书明确记载。康熙朝进士储方庆在其《驭吏论》中说:“吏胥之役,不过入数十金,数百金之资于官已耳。”[10](卷二四) 足见捐纳金额在清初已然不低。如果按前引常赉《奏报所得养廉与各项费用摺》中提到的数额推算,督、抚、司三股之一的纸札之费即有二千八百余两,那么,督抚衙门一年可收纸札之费即有八千四百余两。这里需要顺便提及的是,这条史料同时说明清代胥吏捐纳尽数归于地方,且已构成地方官收入的相当成分。因此,这是不是康熙年间改援纳为召募旋又改回的理由尚有待考证,故于《清会典》中不再见其数目。据日本学者宫崎市定考证,在雍正朝胥吏的平均捐纳银数在三百两左右[2]。
    明代的胥吏佥充条例中即有“能书者选用”,清代又有“通晓律例,或能写算,文理通顺”,“有熟于律例,工于写算者,赴该衙门报名,取县同乡甘结,定期考试,择取拔补:……其各省有通晓律例,或能写算,情愿充当部办之人,亦令赴地方官报明试验,取具同乡甘结,开明年貌籍贯,申报该督抚,咨部拔用”[5](卷一四六,《吏部·书吏》) 之定制。将这些规制与前述援纳综合考虑, 我们大致可以了解投充胥吏者,“大抵皆有产业之人也”。“一无恒产之民,不但不能挂名于官,并书役亦不肯与之为俦”[10](卷二四,《复陈书吏不必定额疏》)。
至于另一种谪充,当初乃是对职官、举、监、生员的一种处罚。如明初定制:如洪武十六年,“岁贡不中者罚充吏”。二十六年,“岁贡生入学五年以上及二次不中者,发充吏典”。二十八年,“初试不中者遣复学停廪肄业,生员限次年再试,两广四川限两年再试,复不中者照例充吏”[5](卷七七)。然而, 这种情况到了中期以后则有了较大的变化,竟有“幸此为进身之阶者”,以至“效仿成风”。成化五年二月御史陈炜的奏章称:“原奉敕生员考不中者充吏,臣惟生员与吏典地位悬隔,其不中者充吏以辱之,是诚激昂振励之良法。但其中顽愚不立者,幸此为进身之阶,以至年幼质敏者亦被移习,效仿成风,恬不知耻。乞敕该部定议,今后廪膳生员考退者,不分年岁久近,俱免充吏,悉发为民,礼部复奏,谓宜从所诣,上是之。”[11](卷六三) 清代此风尤盛,以至一些生员“幸充吏之例为进身之阶”。充吏成了生员“弃儒从公”的另一条出路,致使朝廷不得不“凡佥吏典画结状,必云并无过犯及并非生员监生,乃得供役,是则不许生员监生为之者也”[12](卷九,《吏书第一》)。这说明与明初的定制已形成了完全相反的情况。
    综上来看,清代的胥吏投充,尽管不能排除清浊流之分,但恐怕也并非为人们通常所认为的,是企求“入仕”者所鄙弃的选择,其社会地位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2.投充胥吏的原因及其地位
    胥吏社会地位的变化从明清胥吏投充捐纳金额的变化中得到了很好的印证。明吕坤说:“盖欲充吏,断非纳银可得。若以挂名卯薄,则一经上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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