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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肃、代、德宗朝商业政策干预模式之转换

时间:2009-7-24 13:47:07  来源:不详
,无以示远方’。帝曰:‘六军之命方急,无财则散。卿恶琦可也,何所取财?’琯不得对”[1](P4626)。面对房琯的诘问,肃宗此番表白,足以代表唐王朝在政治、经济、军事形势恶化而财政窘迫之中,急需筹集军资的迫切心态。值其时,经过唐前期数百年得到一定程度发展的商品经济引起唐政府的高度关注,商业利润能够提供新的财源。因此,唐政府在财政匮乏之中,中央出于“振朝”、“削藩”的需要,地方藩镇出于扩充实力之目的,都在考虑另辟财路,都把手伸向了商业,于是最大限度地从商业中获取财利,利用商利来维持国家财政一时成为唐政府调整商业政策的根本动机,同时,这也是肃、代、德宗时期贯穿唐政府调整商业政策始终的指导思想。
    2.多项新举措共同指向开辟获取商利的渠道和途径。安史之乱爆发后,唐政府为了摆脱财政困境,在以商利来维持、补贴财政的利益驱动下,干预举措朝着开辟获取商利的渠道和途径转向。
    (1)大力发展官营商业,创新官营商业运作机制。大力发展官营商业,对盐、酒等日用商品实行专卖,无疑是肃、代、德宗时期唐政府缓解财政危机最重要的举措,值得注意的是,唐政府在通过对盐、酒等商品实行专卖来发展官营商业的运作中,经历了一个对汉以来完全性禁榷模式的直接搬用,到改革、创新禁榷机制的过程,而创新之处的关键就在于借助于商人的力量,利用商品经济的自然法则及价值规律,给专卖机制注入活力,由此形成不完全性禁榷模式一时取得较好的财政效果。
    于盐法方面,史载肃宗乾元元年(758),第五琦在肃宗的支持下推行盐禁榷政策。第五琦的盐法改革实际上是继承了汉代的全面官营政策,国家设立盐院,收购盐户之盐,然后由国家统一加价出卖,因盐价提高国家盐利收入也相应增多。为了克服全面官营推行中出现的弊端,代宗大历年间,盐铁使刘晏所分掌的东部盐区进一步变革盐法,“粜商人,纵其所之”[2](P1378),即在食盐的产销体制上,变第五琦亭户制盐,官运官销,为亭户制盐,官府统购商运商销。政府通过监院将从亭户手中收购的盐加价卖给商人,任其四处贩卖,将商人引入专卖领域。刘晏盐法正是利用了政府榷价与市场价格之间存在差距的客观因素,以及商人追求利润的心理,使商人的经营活动与政府的利益有机结合起来,促进了食盐的高产畅销,使百姓免受淡食之苦,同时官府也减去了运输和销售的成本。刘晏盐法还注意到商品经济中市场价格与供需间的关系,设常平盐,借助价值规律平抑盐价,调节供需,这些举措十分奏效。

  于酒政策方面,代宗广德二年(764),下诏实行一种专卖权转让的禁榷形式,即由州县政府批准的“酤酒户”专营酒业,国家向其征收酒税。这是一种“不完全”的榷酤。德宗建中三年(782),为筹措军资,实行全面垄断酒业的官酤制,宣布除京师外,一切非官方的酒业均为非法,予以禁绝,只由政府经营酒的酿造沽卖,并规定了垄断价格。德宗贞元二年(786)酒政策又有变化,在京师及全国大部分地区均实行酒户专卖制,被政府批准从事酒业产销的酤酒户因纳榷可获得免除杂役的好处。而在淮南、忠武、宣武、河东榷曲,由政府垄断酒曲的生产和经营。可见,于肃宗、代宗、德宗时期,在政府干预、控制酒业产销方面,主要实行的是类似于刘晏盐法,引商人入专卖机制的不完全性禁榷模式。
    此外,该时期唐政府所经营的公廨本钱高利贷商业、国家与百姓进行粮食交易的和籴政策等领域中,引入商人为这些官营商业服务的力度也在加大。借鉴商人的经营方式、尊重价值规律予以运作的因素也在增多。
    (2)由税商人转向税商业,商税从农业税中剥离。肃宗于至德二年(757)下诏,“其商贾,准令所在收税”[3](P244),税商之门由此大开。肃、代、德宗时期,唐政府大力调整税收名目,对商人则注重在商品买卖领域、流通环节征税,商税从农业税中剥离,成为独立于农业税外的税目。逐渐形成商人的资产税、交易税、通过税和上述之专卖税等四种税型,并不断提升税收比率。
    关于针对商人的资产税。唐前期商户向政府交纳的户税、地税,以及相当于租庸调等国家基本赋税,均具有某种资产税性质,因为它不是对商人经营行为征税。玄宗天宝年间对商人十一之税,亦属于资产税范围。肃宗即位之后,为解决财政危机,曾将对商人征收的资产税由十分之一提高到五分之一,称为“率代”。代宗时延续了肃宗对商人财富征税的政策,并曾一度实行将工商户等提高为二等征收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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