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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肃、代、德宗朝商业政策干预模式之转换

时间:2009-7-24 13:47:07  来源:不详
税的举措[4](P2092)。建中元年(780),杨炎变租庸调为两税法,力图改变安史之乱以来国家税制混乱的状况,将商人资产税以法令形式纳入国家税收体系之中,无论行商还是坐贾,税率均为三十之一。由于财政支出的需要,三十税一的税收仅实行一年又增加了税率,恢复到十一而税。《资治通鉴》卷226《唐纪四十二》说:“(德宗建中二年)五月,丙寅,以军兴,增商税为什一。”
    关于通过税。唐代水路通过税被称作“埭程”。肃宗上元时,政府则明令“江淮堰塘商旅牵船过处,准斛斗纳钱,谓之埭程”[3](P250)。将曾经行之江南局部地区的“埭课”确立为国家正式税收“埭程”。德宗建中三年(782),唐政府采纳了判度支赵赞置常平本钱之奏请,由此确立了全国各地商品通过税的征收标准,“于诸道津要,置吏阅商货,每贯税二十文,竹木茶漆皆什一税一(之),以充常平之本”[5](P334)。在各地水路关津要地设置官吏,征收2%的通过税,而竹木茶漆等商货单另列为一类,按其价值的10%征税。
    关于交易税。交易税是对商品买卖所征收的税种。唐代以除陌钱为典型。人们一般认为唐玄宗天宝九载(750)始征收值百抽二的交易税。德宗建中四年(783)推行赵赞的除陌法,将税率由2%增加到5%。赵赞的新税率除陌法在实施过程弊端百出,故于兴元中被废除。除陌法5%的税率虽然被取消了,然而,2%的税率却一直保持下来[6](P7509),甚至后来税率又有攀升。到宪宗元年和十一年(816),税率则固定在10%。
    (3)苛征和掠夺商贾的政策。肃、代、德宗时期,唐中央政府和各地藩镇为了筹措、充实财政,在广征法定的商税的同时,还滥用权力对商贾进行了种种苛征暴敛甚至赤裸裸的抢掠。在唐中央政府方面,前述之肃宗即位之初,对商贾实行的“率贷”政策,便具有抢掠性质。代宗朝不乏公然抢掠商人的例子。德宗时期,对商贾的抢掠更加合法化,其对商贾的掠夺名目也更加繁多,有借商钱、敛僦柜、税间架等。这些做法使在京师有不动产的商人利益受到很大损害。这一时期的和市与宫市,官吏在执行过程中,也往往变成对民间的强取豪夺。因安史之乱爆发后朝廷规定地方军政“应须兵马、甲杖、器械、粮赐等,并于当路自供”[7](P3719),这为地方财政的独立提供了合法依据,也为地方政府苛征商税大开了方便之门。杜佑曾指出安史之乱后至唐德宗贞元年间,各地苛征商业的情形说:“其后(安史之乱后)诸道节度使、观察使多率税商贾,以充军资杂用,或于津济要路及市肆闲(间)交易之处,计钱至一千以上者,皆以分数税之。自是商旅无利,多失业矣。”[3](P244)德宗朝“进奉”之风炽盛,各地政府竟相进奉邀宠,以至所在州府及巡院官吏或矫密旨加敛,“征税通津、死人及蔬果。凡代易进奉,取于税入,十献二三,无敢问者”[2](P1358)。肃、代、德宗时期,地方军阀公然劫夺商人财利的现象屡有发生,层出不穷。
    (4)对直接效力官营商业的商人提供优惠政策。唐政府为了扩大专卖收入,用种种优惠政策招商,吸引商人为官营商业服务。政府将有关从事盐、酒专卖等官营商业领域的生产者和商贾,皆隶属财政诸司及其下属机构。除了便于进行管理,还特别赋予他们免除州县差科杂徭负担的权利。刘晏在改革盐法中,实行“广牢盆以来商贾”[8](P1590)的方针,采用取消食盐在运销过程中的通过税,对盐商以纳绢等实物代替盐利以加价鼓励等优惠条件,招商贩卖官盐。继刘晏之后,政府甚至不惜付出高额代价,吸引盐商从官监购盐,“包佶为汴东水陆运、两税、盐铁使,许以漆器、玳瑁、绫绮代盐价,虽不可用亦高估而售之”[2](P1379)。为官营公廨本钱高利贷商业服务的捉钱户,不仅享有免役的特权,而且名为捉钱令使已跻身成为官府胥吏。
    (5)用卖官鬻爵来换取商人财利。唐政府于财政匮乏之中,卖官鬻爵也成为一时救急,改善财政的举措。肃、代、德宗时期,唐政府曾两次大兴卖官鬻爵之举。一次是在肃宗至德乾元年间,在安、史进逼,军费激增的战时情况下,唐政府出台对商人出资助军国酬官的政策[2](P1347),[9](P6109)。另一次卖官鬻爵出现在德宗贞元三年,因关东防秋兵大集,国用不充,唐政府以出财助边酬官的方式取财[6](P7494),[9](P6109)。除了这种临时性的卖官鬻爵,唐政府还经年实行一种成为定制的卖官——私觌官,即出使外番使节所随带之国信物和用作交际的费用,均由卖官筹得[1](P5629),[5](P4259)。

        三、结束语

    通过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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