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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分析,我们大致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于安史之乱后的财政困境之中,利用商利来维持、补贴财政是唐政府调整商业政策的根本动机。这一动机决定着其多项举措共同指向开辟获取商利的渠道与途径,一改唐前期不实行专卖、不开征商税的政策。唐政府优先发展官营商业,用提供种种优惠政策吸引商人为官营商业效力,在人力资源上引商人入官营专卖领域,为我所用。并借助商人的经营方式,商品经济的自然法则及价值规律,以改进官营商业的运作机制,为我所用,发展官营商业。与此同时,唐政府对民间商业则以开征商税、苛征与掠夺的方式来分割商人的商业利润,还以卖官鬻爵换取商人钱财,变商利、商人财富为我所用。据此,单一农业型财政被农商混合型财政所取代,商业成为唐政府经济的重要支撑力量。鉴于上述诸方面,笔者将肃、代、德宗朝商业政策称之为“用商型”干预模式。而且这种模式一经确立便为后来的唐政府所继承。笔者就此认为,用“抑商”或“扶商”对唐后期政府商业政策下结论,则均不一定妥帖。 上一页 [1] [2] [3]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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