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居住并经营工商及其它合法职业”。
(2)日本军队撤出山东。条约规定,“日本军队,包括宪兵在内,现驻沿青岛、济南铁路及其支线者,应于中国派有警队或军队接防铁路时,立即撤退”,“至迟不得逾六个月,其中驻青岛之日本守备队,应在交出行政权之日后三十日内撤尽”。条约所附协定条件中还规定,日军按条约规定撤出后,“无论何种日本兵力概不得留于山东境内任何地方”。
(3)中国赎回胶济铁路。条约规定,胶济铁路及其支线由中国以5340.6141万金马克赎回,铁路的一切附属产业亦移交中国;中国政府用国库券支付赎金,该国库券以铁路产业及进款作抵押,期限十五年,但中国政府也可决定,从交付国库券满五年之后,在任何时候全数或部分偿清;在国库券未偿清前,中国任用一日本人为车务长,一日本人为会计长。协定条件中规定中国政府遴选日本车务长、会计长人选时,应与日本政府协商;中、日两国政府应各派委员三人组织联合铁路委员会,以评定铁路产业实价并商定铁路移交详细办法。
(4)其它。条约规定,自该条约实施起,1915年8月6日中日所订关于重开青岛中国海关之临时协定无效,“青岛海关应即完全为中国海关之一部分”;原由日本占有或经营的矿山、盐场、海底电线、无线电台等,均移交中国,移交详细办法由前述中日关于行政权及公产移交的联合委员会商定[18]。
中日《解决山东悬案条约》的签订,是各种矛盾综合的产物,同时也是中国废约斗争史上取得的一个胜利。中日山东问题因欧战而起,抗争前后历时八年,终因华盛顿会议的“边缘”谈判而将“中日民四条约”、中日山东问题换文,以及对德和约中的山东问题的三大条款等不平等条约、条款统统推翻,在法律形式上结束了日本对山东的军事占领和政治控制,中国收回了部分丧失的主权。但中国也为此付出了一定的代价,不仅要偿付高额的铁路赎金等,更为重要的是日本通过安插日人任车务长及会计长,仍然牢牢控制着胶济铁路。同时,条约中开放胶州为商埠的规定,实际上是使山东敞开大门任由帝国主义各国共同侵略。此外,由于中国政府在解决山东问题时仰赖美、英的帮助,因而作为妥协,未能在取消治外法权、撤退外国军警、恢复关税自主权、取消势力范围、废止“二十一条”等方面取得实质性成果。相反,却同意列强所提出的“机会均等”、“门户开放”的原则,从而不仅未能真正消除帝国主义加诸中国主权的各项限制,而且使中国由日本独占变为几个帝国主义国家共同支配的局面。这再次表明了弱国无法真正主宰自己命运的事实。
[1][18]王铁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3册,三联书店1962年版,第201-202、208-217页。
[2][3][4][5][7][8][9][10][12][15][16]《秘芨录存》,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4年版,第344、353、348、382、409、414、415、479、481、481、487页。
[6][11][13]《顾维钧回忆录》第1分册,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225、228、233-234页。
[14] 王芸生:《六十年来中国与日本》第8卷,三联书店1981年版,第318页。
[17]《中日关系史料——山东问题》上册,台湾近代史研究所1987年版,第4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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