攵)客百宜君既以至(致)命於子郧公,得苛冒,桓(木换人)卯自杀。子郧公属之於侌之勤(力换攵)客,囟(使)断之。吟(今)侌之勤(力换攵)客不为其断,而倚执仆之兄裎,侌之正或执仆之父週(周换舟)。苛冒、桓卯并杀仆之兄肕,侌人陈觱、陈旦、陈越、陈隘、陈宠、连利皆智(知)其杀之。仆不敢不告於视日。
这里说“苛冒、桓(木换走)卯并杀仆之兄肕(月换日),侌人陈觱、陈旦、陈越、陈隘、陈宠、连利皆智(知)其杀之”,而桓(木换亻)娟(女换米)、苛冒说“舒庆、舒裎、舒舟杀桓(木换亻)卯”,那么究竟谁杀了谁呢,所举证人是否真的知道事情真相呢,需要对证人进行核实。所以“执事人为之盟证”,要求证人对自己知道的情况加以确认。证人们盟誓后都说:“信噗(口换言)闻智(知),舒庆之杀桓(木换人)卯,舟、呈与庆皆。”“噗(口换言)闻智(知),苛冒、桓卯不杀舒肕(月换日)。”这次行动对办案人来说是核实,对证人来说是确认,都不是对新情况的调查。如果像广濑先生那样认为“噗(口换言)闻智”是“調查し、問ぃただし、知ってぃゐ”的意思,除了句法上把“噗(口换言)闻智”当作并列的三个词语难以讲通外,关键问题还在于这些说话者的身份是证人,他们不是办案人员,凭什么去“调查、审问”,而且很难想象在司法上对一个疑犯明确的案件会动用两百多人去进行调查!这样的解释一定不符合原意。黄锡全先生《楚简“諦(帝换帶)”字简释》把“噗(口换言)闻智”解释为“审问便会知道”“审问结果得知”,这“审问”如果是指说话者自己,那同样无法回避上述问题,如果“审问”是对办案者而言,那显然也不符合盟誓证词的要求。还有陈伟先生《楚简与楚史研究》把这个用例中的“噗(口换言)”当作“竊”的假借字,解释为谦词。“噗(口换言)”是有可能借用为“竊”,但如果“噗(口换言)”是谦词“竊”,按古文习惯当用于“信”前,而且这里显然不是证人们的原话,“皆言曰”只是记录者的概述,实在没有用谦辞的必要,包山简其他众多的证人语言也不见有类似的谦辞。
那么能否按我们上面的意见,特别是像例14那样,也把“噗(口换言)闻”当作核实验问来理解呢,显然不能,因为这些话是模拟证人们的口气说的(“皆言曰”),他们能自己跟自己核实问验吗,而且怎么跟“知”联系讲通呢?如果“噗(口换言)闻”的对象是别人,那同样不符合证人的身份。所以例13的“噗(口换言)闻”似乎应该不同于例14的“噗(口换言)闻(问)”。我们认为例13的“噗(口换言)闻”应该是“知”的方式,即我们确实知道,怎么知道的呢,“噗(口换言)闻[而]知”。“噗(口换言)”当训观察之察,“看”的意思,《史记·魏公子列传》:“微察公子,公子颜色愈和。”“微察”就是偷看,暗中观察。“闻”则无需改读,就是“听”闻的闻。这里的“看”和“听”是选择关系,不是同时必备的,因为不可能两百多人都看到杀人现场,有的只是听说而已。由此可见,“皆言曰”后面所引的话其实并非证人们的原话,事实上不可能两百多人都说完全相同的话,这里只是综合证人们的证词,模拟他们的口吻概括地表达出来而已。证人们有的说亲眼看见是谁杀了谁,有的则说听说是谁杀了谁,其中的“谁”是一致的,基本事实是确定的,所以记录者就概括起来表述:“他们都说,确实看到或听到因而知道是某人杀了某人,而谁并没有杀谁。”如此理解,庶几能文从字顺且合情合理,但跟例14的“噗(口换言)闻”难以协调,心中仍觉不安,期待同仁提出更高明的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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