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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郭店简《六德》“为父绝君”及相关问题

时间:2009-7-24 13:49:05  来源:不详
此,我们认为,《六德》“为昆弟绝妻”提出了一种比《丧服》更为合于逻辑的服叙。 
此外,不能排斥这样一种可能,即在《六德》作成的时代,齐衰期作为一种丧等,并不区分杖期与不杖期。理由是,《六德》仅仅说到“疏衰齐,牡麻绖”,而没有提及“杖”。严格说来,先秦丧礼中的“杖”不属于丧服。先秦丧礼中“杖”的作用,《丧服》有很详尽的说明。斩衰章“传曰”:“杖者何?爵也。无爵而杖者何?担主也。非主而杖者何?辅病也。童子何以不杖?不能病也。妇人何以不杖?亦不能病也。”郑注:“爵,谓天子诸侯卿大夫也。无爵,谓庶人也。担犹假也,无爵者假之以杖,尊其为主也。非主,谓众子也。”于此,可以对“杖”的作用,可得到如下认识:首先,天子、诸侯、卿大夫作为有爵者,在丧礼中可以用杖,这是其身份的象征。其次,士庶之人虽无爵,但在担任丧主时也得用杖。显然,以上两种情况所用之杖,都不表示丧等的高下,而仅仅是在社会中或丧事中的身份的标志。再次,庶子虽非担主,若因哀痛致病,可用杖扶持病体。此时的杖,也与丧等无关。又次,未成年的男子(童子)、女子(妇人),哀思不至于过甚,故都不用杖;这再次说明杖仅仅是辅病的工具。先秦时代表示丧服轻重的只有衰麻、首绖、腰绖之类,故有“男子重首,女子重要(腰)”之说,故《六德》略而未言。 
  
四、关于“为宗族杀朋友” 
《六德》云“袒字为宗族也,为朋友亦然”,又云“为宗族杀朋友,不为朋友杀宗族”。文义同上,先言为宗族与朋友服丧等级相同,都是“袒字”;再言若宗族与朋友两者相提,则宗族高于朋友。 
简文“袒字”之“字”,裘锡圭先生已经指出,为“免”字之误写[iii],至确。 “袒”即袒去衣袖,裸露左臂;“免”是用宽一寸之布,从项向前交于额,再向后绕于紒。袒非丧服,免亦不成冠,不属于正服[iv]。袒免作为五等丧服的延伸,只适用于两种情况。一是对五世之亲,即共承高祖之父的亲戚。五等丧服只及于四世之亲,即同高祖的亲戚,为之服缌麻。五世之亲是已出五服的远亲,欲表哀思,只能用袒免之制。六世则同姓而已,无亲可言。故《礼记·大传》云“四世而缌,服之穷也。五世袒免,杀同姓也。六世亲属竭矣。”二是为死于他邦的朋友主丧。朋友死于他邦,周围无亲人为之主丧,彼此虽然无亲,但有同道之恩,此时可比于五世之亲,以“袒免”为之主丧。楚简云“袒字为宗族也,为朋友亦然”,与传世文献一致。现在的问题是,楚简“为宗族杀朋友,不为朋友杀宗族”之“杀”字当作何解释。与刘乐贤先生一样,笔者在《六德柬释》中从旧说,将“杀”字解释为“减杀”。但是,袒免是五等丧服之外唯一的丧饰,是丧饰的边界,袒免之外,已无可供减杀的丧饰。因此,将此处之“杀”理解为减杀,有碍难之处,当另求它说。 
传世文献所见之“杀”字有二音,《玉篇》杀部云:“杀有二切:所札切,断命也;所界切,疾也。”所札切之杀,为杀伐之杀,毋庸赘言。所界切之杀,礼书多训为“减杀”,《中庸》云:“亲亲之杀,尊贤之等,礼所生也。”即其例。 
“杀”每每与“降”并用。“降杀”为丧服或礼数减等之义。礼书屡云降服,即因某种原因而将丧服降低一等,如子为父母应服三年之丧,其已出嗣者,则为本生父母降三年之服为一年之服。 
    《丧服》:“大夫为世父母、叔父母子、昆弟、昆弟之子为士者。”疏:“大夫为此八者本期,今以为士,故降至大功。”敖继公:“大夫于士为异爵,故其丧服例降其旁亲之士者一等,虽世叔父母亦降之,所以见贵贵之义胜也。” 
《丧服》:“大夫为其父母兄弟之未为大夫者之丧,服如士服;士为其父母兄弟之为大夫者之丧,服如士服。”郑注:“大夫虽尊,不以其服服父母兄弟,嫌若逾之也。士谓大夫庶子为士者也。己卑,又不敢服尊者之服。”(疏:不敢自尊而逾越父母兄弟。反之亦是。) 
其实,所界切之“杀”字,另有一义,可以训为“断”、“止”。《荀子·大略》云:“霜降逆女,冰泮杀止。”[v]《孔子家语·本命》云:“霜降而妇功成,嫁娶者行焉。冰泮而农桑起,昏礼而杀于此。”是“杀”训“止”、“断”之证。又《荀子·在宥》:“于是乎釿锯制焉,绳墨杀焉,椎凿决焉。”《释文》:“崔云,谓弹正杀之。”此句“制”、“杀”、“决”三字类同,皆有“断”义。此“杀”字训“断”、“止”之又一证。 
《大传》“四世而缌,服之穷也。五世袒免,杀同姓也。六世亲属竭矣。”《正义》云“五世袒免,杀同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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