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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晚唐五代的“地子”

时间:2009-7-24 13:52:48  来源:不详
    内容提要:
近年来,国内外学者对晚五代的“地子”进行了讨论。论者多认为,归义军时期敦煌文书中的“地子”就是“地税”,它以田亩多少按亩征收,而敦煌文书中的“地税”,当为依据田地面积划定户等之产物,因此,“地税”为“户税”之变称,归义军时期的地税为户税之代称,地税等于户税。
笔者认为, “地税”的范围广,“地子”的范围小,即“地税”是大概念, “地子”是小概念,“地税”中除了“地子”外还有官布、税草和税柴。
作为“地税”中交纳粮食的部分—— “地子”,它完全是据地交纳的。但在封建社会,农民常常租种土地,在这种情况下,作为“地税”重要组成部分的“地子”,原则上是由地主,即土地拥有者交纳,并非是由租佃人,即土地耕种者交纳。 “地子”的税率约为亩税8升。

关键词:敦煌文书 地子 地税



1996年,笔者发表了《从敦煌文书谈晚唐五代的“地子”》A(1)(以下简称《地子》)一文,利用敦煌文书,对晚唐五代的“地子”进行了初步探讨。拙文发表后,引起了学术界的重视和讨论。随后,鲍晓娜、雷绍锋、陈国灿、堀敏一A(2)等先生都先后发表文章,对唐五代的“地子”进行了不同侧面的探讨,或表示赞同,或提出不同意见。

通过学习各位发表的论著,并继续研读有关资料后,我认为拙文确有不当之处,而有些意见又无使我完全信服,故本着学术争鸣的态度,草成此文,提出自己的意见,不当之处,请批评指正。

一 、地税是大概念,地子是小概念

关于唐后期五代的“地子”,姜伯勤先生在《一件反映唐初农民抗交“地子”的文书——关于〈牛定相辞〉》A(3)一文中指出:“至于唐代后期以及五代,即当‘两税法’ 成立之后的‘地子’已变成两税法中‘地税’ 的别名,与《牛定相辞》作为‘义仓’税的‘地子’的含义不尽相同。”在这里,姜先生将“地子” 等同于地税。

在《地子》一文中已辨:晚唐五代时期的地子,虽然与两税法时期的地税有密切关系,但还不能在地子与地税之间划等号。因为地子只是地税的重要组成部分,地税的范围要比地子广,即不仅包括地子,而且还包括官布、柴、草等。

1987年,鲍晓娜先生发表《唐代“地子”考释》A(4)一文,认为宪宗和元年正月制文中的“地子”和敦煌文书《唐天复四年(904)贾员子租地契》中的“地子”都是指地税。

雷绍锋先生认为,归义军时期的“地税”并非“地子”,更不包括“地子”,它们当属不同类型且无多大联系的两种税目,其中的“地子”是田地税的一种,它与“官布”、“官柴草”等并列,依一定税率计亩征收。而此时期敦煌文书中的“地税”,如P.2814背《归义军曹氏时期悬泉镇百姓某乙等乞请缓收税债状稿》中所说“每户着地税两硕伍斗”及P.3451号、P.3155号背文书所说的“地税”,当为依据田地面积划定户等之产物。由于户税同土地关系紧密,所以,归义军统治下的百姓就径称“户税”为“地税”了。简言之,“地税”为“户税”之变称,归义军时期的地税为户税之代称,地税等于户税A(5)。 

随后,陈国灿先生也著文同意雷绍锋氏的意见,认为“地税”是与“地子”完全不同的一种税目,“地子”是以田亩多少按亩征收,因之各家的征收数量均不相同,而“地税”是按户征收,每户税额相同。由此看“地税”实际上是一种户税。简言之,“地子”与“地税”属两税中的两种不同构成,不可混同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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