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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晚唐五代的“地子”

时间:2009-7-24 13:52:48  来源:不详
和耕种者“私勒契书”的个别事例。第一,令狐法性出租土地是先取贾员子的绢、緤,而非以后交租;第二,租期为22年。年限过长,在敦煌租佃契中,还从未见过这样长时间的租期;第三,“渠河口作”由“地主”和“佃人”各支半。所以,“地子”由租佃人交,而非由土地所有者交纳。这是一种特殊情况下的“典押”,而非正常情况下的租佃关系。因为据大中四年(850年)制文规定:“又青苗两税,本系田土。地既属人,税合随去。从前赦令,累有申明。豪富之家,尚不恭守,皆是承其急切,私勒契书。自今已后,勒州县切加觉察,如有此色,须议痛惩。”G(1)从大中四年制文可知,按规定“地既属人,税合随去”。即应由土地拥有者承担地子。 

三、地子有一定的税率

关于“地子”的征纳税率,史籍文献没有明确记载。但从各种文献的字里行间分析,地税中的“地子”的确是有一定税率的。既不能随年增加,更不许“分外征求”。

穆宗长庆初年,同州刺史元稹针对“百姓税额已定,皆是虚额征率”,即贫民失去了土地仍要依旧课税。为此他采取了均税措施,令“百姓自通手实状”,又派里正、书手等加以审核,除逃荒及沙掩等地外,“其余见定顷亩,然取两税元额地数,通计七县沃瘠,一例作分抽税”。这是根据土地买卖、田地换主的现实情况,重新审定各户顷亩数,兼顾土地肥瘠等情况,新定田税额。长庆四年(824年)三月敕称,今后“州府所申户帐及垦田顷亩,宜据见征税案为定后,与户部类会,具单数闻奏”G(2)。由此可见,各地征税的确是有一定税额为依据的。G(3)

这个税额,就是大历十四年(779年)各地的征税数,如陆贽《翰苑集》卷22《均节赋税恤百姓》第一“论两税之弊须有厘草”条云:“复以创制之首,不务齐平,但令本道本州各依旧额征税”。《通典》卷6《食货六· 赋税下》载:建中元年制定两税法时,就规定两税“其应税斛斗,据大历十四年见佃青苗地额均税。”《旧唐书·食货志》也说:两税之“田亩之税,率以大历十四年垦数为准”。

唐朝实行两税法时,其最大的特点就是改“量入制出”为“量出制入”。归义军政权的赋税制度,目前还未见有“量出制入”的迹象,而只是据地出税。

由于两税法时期的田亩税在全国没有统一的税额,(4)那么,作为田亩税重要内容的“地子”也不可能有统一的税率。下面我们仅仅根据敦煌文书的零星记载,以敦煌
地区为例,对“地子”的征收税率略作初步探讨。在《地子》一文中我们引用过敦煌文书S.2214《年代不明纳支黄麻地子历》,并判断该件可能属于张氏归义军早期的文书,其所记五户交纳“地子”的种类,只有一户是麦、粟并纳,其余4户都是只纳粟,没有麦,更没有麻。其纳税率,每亩纳麦约4·3升。每亩纳粟大都在5升上下,只有一户较高,每亩9·5升。

关于交纳“地子”的文书,在俄罗斯科学院东方学研究所收藏的敦煌文书中也有部分记载,如Дх.1453(a)《丙寅年八月二十四日关仓见纳地子历》载H(1):

丙寅年八月二十四日关仓见纳地子。史堆子纳麦一石九斗四升,麻二斗囗升半(押)。姚清子纳麦两石八斗八升,麻三斗六升(押)。刘苟儿纳麦两石囗斗六升,麻三斗四升半。李定住纳麦三石六斗四升,麻四斗五升半。康幸深纳麦一石二斗(欠麦一斗)(押)。高住儿纳麦两石二斗(押)。阴山子纳麦四石陆斗。樊安信纳麦两石八斗八升(欠麦三斗),麻三斗六升。石富通麦一石八斗,又户麦一石八升(押)。马善友麦一石一斗六升,麻一斗囗升半(押)。赵丑达纳麦一石三斗六升,(麻一斗七升)。索愿昌麦一石一斗二升(押)。史章友纳麦一石四斗,麻五斗囗升(押)。石通子纳麦三石二斗,麻四斗(押)。李囗住纳麦一石七斗四升,麻囗斗三升(下缺)

整理这份文书的丘古耶夫斯基认为,这是一份有关据地亩面积出税的文书。“这件写本的年代是丙寅年,毫无疑问应是966年,因为所载的三个纳税人名字我们在同这一年代相近的文书中也遇到过。其中两人阴山子和石富通在958年的P.3379写本和大约同一年编制的Дх.2149写本中也有记载。Дх.2149写本我们认为是莫高乡欠税人名目,也有高住儿的名字,本件里记有他纳麦2石2斗。可惜的是缺少各地段交纳何种农作物税的资料,因而无法推算出税率。”H(2)日本学者堀敏一认为,本件与其他记载着有关应交小麦、麻等税率的地子籍相一致,它是核实向官仓交纳地子数额的簿籍,记录了仓吏从农民那里实际受纳的地子数额,并带有纳税者的印记H(3)。

本件文书中没有纳粟,全是纳麦、麻的记录。但在俄藏Дх.1453(b)《地子历》H(4)中却有纳麦、粟、麻的记载:

杜盈粟一斗,胡家地子麦两石二斗五升,粟一石二斗五升。 纳麻三石六斗。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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