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唐末五代与北宋时期,有关土地兼并的事例很多,反映当时的土地兼并形势确实很严重。许多学者由此得出结论:“在宋代由于大土地所有制的急剧膨胀,全国百分之六七十以上的耕地已为地主阶级所占有”。我以为这些学者对宋代土地集中程度的估计太高。据五等户版簿测算,唐末五代北宋初地主阶级占有的土地约占全国总耕地面积的45%上下,农民占有的土地约占全国总耕地面积的55%上下。北宋中、后期地主阶级占有的土地下降至35%上下,农民占有的土地上升至65%上下。上述测算结果显示:在我国封建社会,地权的变动并非总是越来越集中,在土地集中的同时,也存在着土地分散的倾向,两者方向相反,在很大程度上起互相抵消作用。地权变动的结果究竟是更趋子集中,还是趋于相对分散,则因时、因地而异,不能一概而论。此期促使土地分散的主要原因,一是土地买卖,二是分家析产,三是政府的招携流散、鼓励垦田、官田私田化政策培植了许多自耕农、半自耕农。
[关键词]中晚唐;五代北宋;土地买卖;分家析产;土地政策;土地集中倾向;土地分散倾向
一、土地集中倾向
北魏太和九年(485)以后,至唐建中元年(780),北朝隋唐政府都通过土地立法,用制定允许吏民占田最高限额与限制土地买卖等行政干预办法限制土地兼并。这些措施虽不能完全抑制土地兼并,但还是有些效果。“均田制”名实俱亡后,政府便基本上放弃了通过土地立法以行政手段限制占田的传统政策。土地又可以自由买卖,僧俗的地主土地所有制都有明显发展。如宝历二年(826)前后,杭州龙兴寺僧南操为华严经社“置良田十顷”⑴。大和(827~835)中,天台山国清寺僧文举为该寺续置田12顷⑵。时寺观占田超过10顷的甚多,如开成(836~840)、会昌(841~846)年间,陇州大像寺“管庄大小共柒所,都管地总伍拾叁顷伍拾陆亩叁角”⑶,长山县长白山醴泉寺有“庄园十五所”⑷,常州善权寺“良田极多”⑸。唐武宗“灭佛”时,寺院经济受到沉重打击,寺院“良田数千、万顷”⑹,被没收货卖,或分配给寺院奴婢、寺院依附人户或其他无地农民⑺。唐宣宗(847—860)即位后,多数被毁废的寺院先后被恢复,被籍没的部份田产也被归还寺院。唐末五代,许多寺院的田产依然很多。如五台山10寺管庄42,有良田300顷⑻。后周显德二年(955)周世宗再次“灭佛”,共废寺院30336所⑼,寺院经济发展的强劲势头受到顿挫,北方寺院大规模占田的情况大为减少。但道观似乎不受影响,史载后周显德(954—960)年间,朗州醴陵县五仙观山门中“有田二万顷”⑽,此2万顷地虽不必都是五仙观之地,但五仙观之地必不少。不受后周管辖的南方地区,寺院的数目与占田规模亦仍有增加。《三山志》记载:福州在吴越治下,寺院从500多所增至700多所⑾。五代闽王延钧曾以八州之产,分三等之制,膏腴者给僧寺道观,寺院经济盛极一时。宋初,浙江杭州灵隐寺的田产也极多。据《灵隐寺志》卷二记载:宋天圣三年(1025),皇太后曾赐钱买田,其中于钱塘县买林田5顷,于盐官县思亭乡买水田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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