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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9-7-24 13:52:31  来源:不详
逃户的归业,那么,允许逃户论认旧业的时限规定就相对较长;如果认为逃户归业的希望很渺茫,那就必然更倾向于鼓励无地、少地农民耕垦逃户田,允许逃户论认旧业的时限规定就相对较短。唐肃宗乾元三年(760)四月敕规定:“自今已后,应有逃户田宅并须官为租赁,取其价值,以充租课。逃人归复,宜并却还”,便倾向于继续保留逃户田产,鼓励逃户归业。唐代宗广德二年(764)与大历元年(766)诏敕规定:“浮客情愿编附请射逃人物业……如二年以上,种植家业成者,虽本主到不在却还限”,逃户若复业,“委本州县取逃、死户田宅,量丁口充给”,则更倾向于鼓励当地无地、少地农民请射逃人田业。唐武宗会昌元年(841)诏令要求将逃户田业“租佃与人,勿令荒废,据所得与纳户内征税,有余即官为收贮,待归还给付”;同时又规定“自今以后,二年不归复者,即仰县司召人给付承佃,仍给公验,任为永业”,大体上仍是重申广德以来政策。唐宣宗大中二年(848)诏令则将逃户论认旧业的时限延展至五年。此后一段时间大体上都是以五年为限。如懿宗咸通十一年(870)七月十九日敕:“诸道州府百姓承佃逃亡田地,如已经五年,须准承前赦文,便为佃主,不在伦理之限,仍令所司准此处分。”[80]

    至后周显德二年(955),在重申逃户论认旧业的年限为五年的同时,又规定了许多细则,使之更合理,更易操作。这些细则包括:“应自前及以后有逃户庄田,许人请射承佃,供纳租税。如三周年内本户来归业者,其桑土不以荒熟,并庄田交还一半;五周年内归业者,三分交还一分。应已上承佃户,如是自出力别盖造到屋舍,及栽种到树木园圃,并不在交还之限;如五周年外归业者,庄田除本户坟莹外,不在交付,如有荒废桑土,承佃户无力佃莳,祗仰交割与归业人户佃莳”;“诸州应有冒佃逃户物业不纳租税者,其本户归业之时,不计年限,并许论认。……如本户不来归业,亦许别户请射为主”;“近北诸州,自契丹离乱,乡村人户多被番军打虏向北……今后如有五周年内,其本主还来识认,不以桑土荒熟,并庄园三分中交还二分;十周年内来者,交还一半;十五周年内来者,三分中交还一分”[81]。总的原则是:视逃户归复的期限长短归还数量不等的部分田产,其余给见佃人为永业。

    入宋以后,仍采取既欢迎逃户归业,又鼓励当地无地、少地农民请射逃户田业的政策。宋太祖开宝六年(973)九月即诏:“诸州今年四月已前逃移人户,特许归业,只据见佃桑土输税,限五年内却纳元额。四月已后逃移者,永不得归业,田土许人请射”[82]。其后,开宝九年(976)诏谈到:“先是流民归业者,止输所佃之税,俟五岁乃复故额,以是及五岁辄逃”[83]。说明开宝六年九月有关逃户归业的规定,基本上得到执行。开宝六年九月诏之所以提到此年“四月已后逃移者,永不得归业”,目的在于禁止农民逃移,而不是真的不再允许新逃户归业。

    仁宗天圣(1023~1031)以后,继续采取鼓励逃户归业与鼓励无地、少地农民请射逃户田业的政策。《宋史》卷一七三《食货志》即载:“帝(按指仁宗)闻天下废田尚多,民罕土著,或弃田流徙为闲民。天圣初,诏民流积十年者,其田听人耕,三年而后收赋,减旧额之半;后又诏流民能自复者,赋亦如之。既而又与流民限,百日复业,蠲赋役,五年减旧赋十之八;期尽不至,听他人得耕。至是(按指皇祐中),每下赦令,辄以招辑流亡、募人耕垦为言。民被灾而流者,又优其蠲复,缓其期招之。”

    逃户的田业一般允许民户挑段请佃。天圣初一度改为只许民户“全户请射”逃户田业(即请射某逃户的全部田土,并承担原逃户的全部赋役),造成许多不便。仁宗天圣三年(1025)“九月,户部郎中知制诰夏竦上言:诸州例多旷土。臣曾询问乡耆,皆称旧日逃田许民挑段请佃,候耕凿稍熟,牛具有力,即于疆畔接续添请,是以人户甚便,宫中又得税赋。自有条贯须全户请射,后来例无大段事力之人一起请佃。欲乞今日已前,应系(官)田及系官荒田,经三年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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