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隋唐五代是我国古代买卖活动比较活跃的一个时期。根据买卖活动主体、买卖标的物、买卖过程等的不同,这一时期的买卖活动可分为国内买卖与国际买卖、民间买卖与官民买卖、本人买卖与代理买卖、定点买卖与流动买卖、动产买卖与不动产买卖、一般买卖与抵押买卖、货币买卖与物物交换等多种类型。在长期商品交易的过程中,隋唐五代形成了许多买卖的原则和程序,包括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和牙人中介、讨价还价、签订契约、瑕疵担保等重要程序。为了维护正常的商业秩序,保证国家的安宁与和平,增进皇朝自身的利益,隋唐五代各朝曾对买卖活动进行了多方面的法律控制,包括严禁破坏市场秩序、控制买卖活动主体、限制买卖活动标的、约束买卖活动中介、加强买卖程序管理、禁止无端违毁契约、整顿官民买卖活动等。只是这些控制并没有完全得到贯彻和落实,有的甚至流于形式。这成为隋唐五代时期买卖活动之法律控制的一大败笔。
[关键词]隋唐五代;买卖活动;法律控制
隋唐五代是我国古代买卖活动比较活跃的一个时期,当时不但国内市场林立,商贸繁荣,国际间的贸易活动也从未间断。对隋唐五代时期的买卖活动,国内外学术界以往多侧重于买卖活动所包含的经济内容及其与政治、社会等的关系的研究,而较少从规则的层面展开探讨。日本著名学者仁井田陞先生在其名著《中国法制史研究》的买卖法部分多处论及隋唐五代买卖法,表现出和笔者共同的学术取向,但由于论题所限,也同样对隋唐五代买卖活动的许多内容如买卖活动的类型、原则、程序、法律控制等未予深入涉及,而且由于其对官方法令和敦煌吐鲁番文书的过分偏重及对其他史料的相对忽视,也使得其研究产生了某些局限。有鉴于此,笔者在广泛搜集各种史料的基础上撰成此文,希望藉此能够使我们对隋唐五代时期的买卖活动及其法律控制有一个相对深入系统的认识。
一、隋唐五代买卖活动的类型划分
隋唐五代时期,各种买卖活动极为频繁。为了认识的便利,根据买卖活动主体、买卖标的物、买卖过程等的不同,可将纷繁众多的买卖活动从不同角度分为多种类型。
(一)国内买卖与国际买卖
国内买卖。隋唐五代时期,商业繁荣,从衣食住行等日用生活用品到珠宝首饰等奢侈品,无不进入商品流通领域。为了取得这些物品,各个社会阶层,不管是皇亲国戚、官僚士人,还是庶民贱人、僧尼道冠都不同程度地被卷入了市场当中。《太平广记》卷485《东城父老传》云:“(唐)玄宗在藩邸时,乐民间清明节斗鸡戏。及即位,治鸡坊于两宫间,索长安雄鸡,金毫铁距,高冠昂尾千数,养于鸡坊。选六军小儿五百人,使驯扰教饲。上之好之,民风尤甚,诸王子家、外戚家、贵主家、侯家倾帑破产市鸡,以偿鸡直。”同书卷74《陈季卿》云:“陈季卿者,家于江南。辞家十年,举进士,志不能无成归,羁栖辇下,鬻书判给衣食。”同书卷70《茶姥》云:“广陵茶姥者,不知姓氏乡里。……每旦,将一器茶卖于市,市人争买。”同书卷467《法聚寺僧》云:“法聚寺内有僧,先在房,至夜,……急开门出看,见十余人担蠡子,因赎放生。”唐段成式《酉阳杂俎续集》卷8《支动》云:“福州贞元末,有村人卖一笼龟,其数十三。贩药人徐仲以五锾获之。”唐张鷟《朝野佥载》卷4云:“久视年中,越州有祖录事,……早出,见担鹅向市中者。鹅见录事,频顾而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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